三、征地批后实施
概括为公告,登记,公告。简称“两公告一登记”。 1.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和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国土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征地补偿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农民的安置主要包括货币安置、保障安置、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方式。其中:货币安置和保障安置为最常用的安置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以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
二、征地补偿安置途径
1.货币安置
货币安置是指一次性支付足额的安置补助费,让有一技之长或者有生活技能的农民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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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安置
保障安置是指用征地补偿费用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统筹保险或者商业保险费用,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依据不同性别和年龄实行分类安置。
3.农业生产安置
农业生产安置是指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4.重新择业安置
重新择业安置是指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并积极创造条件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5.入股分红安置
入股分红安置是指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6.异地移民安置
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五、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和监管
一、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1.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9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作了原则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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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
由于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在分配时出现了不少问题,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规定: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
?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59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 2010年11月2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皖办电〔2010〕45号)文中,进一步明确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要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
三、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
征收土地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采用乡(镇)管、村(组)用的形式设立财务专户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相关费用中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采取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及分配情况,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并在一定时限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支付清单。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4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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