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2018-11-21 15:29

防范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对采购人的约束制度。采购人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始终处于重要位置,从采购需求的拟定到采购结果确定,再到货物验收环节,采购人的意见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建立对采购人的约束制度,强化对采购人的约束,从源头上遏止商业贿赂的发生。在供应商条件设定上,务必从采购项目的实际出发,设定有利于采购目标实现的条件,而不是照顾特定供应商利益;在具体采购需求确定上,保护好竞争,不能指定某种品牌、某种型号;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上,必须尊重采购结果,不可借机否定位次靠前的中标候选人;在货物验收、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合同条款的履行上,必须严格遵照采购文件或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更改;在评标人选确定上,必须坚持回避原则,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出现在评标委员会中。

二是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制度。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经营者的最终目标。在利益追逐过程中,行贿者与政府采购相关人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除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外,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业贿赂带来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一些人员的“合谋”。这种“利益共同体”,为商业贿赂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加大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监督采购机构按预算计划和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对中标供应商的供货情况及售后服务进行跟踪管理;督促采购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操作流程等内部控制制度,积极采取上岗考核、服务

承诺和项目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三是建立健全供应商投诉制度。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投诉,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廉政承诺,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商业贿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发现政府采购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四是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用分离制度。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对在库专家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评审专家职业行为的监督,规范专家的执业行为。在招标活动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减少评审专家聘用中的人为因素,实行专家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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