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并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州和县市区;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州;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在湘单位、省直机关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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