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园区设立鼓励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天使投资基金,专门用于扶持种子期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并视情况逐步增加规模。
第二十二条 园区借鉴国内外孵化器的先进经验和运行模式,设立高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内的新创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优先获得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天使基金投资。
第二十三条 园区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园区的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开立信用证、发放债券和票据贴现等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鼓励软件企业积极申报省级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通过认定的省级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169号),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万元。
第二十五条 凡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年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5000万的,分别奖励该企业50万元、25万元。凡年软件出口收入在300万美元(包括300万美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的软件出口企业,首次软件出口收入突破5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该企业50万元、25万元。
第二十六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当年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芯片开发时进行的MPW(多项目晶圆)投片费用(含企业第一次独立投片费用)、测试验证费用,经园区科技局、财政局确定,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四、出口鼓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海关报关出口,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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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软件园提供软件出口海关报关一站式服务。凡是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所进行的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的纯软件产品,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人民币0.10元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凡软件企业新通过CMMI2、CMMI3、CMMI4、CMMI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只奖差额部分。
第三十条 软件出口企业取得同一客户全年合同累计超过50万美元的出口订单,并因此发生银行贷款的,在合同完成并收汇后,给予为期一年的50%贷款利息的贴息,每家企业最高可申请50万元。 五、人才队伍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积极吸纳、培养、用好、留住海内外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适用?苏州工业园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试行办法?。 六、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积极进行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专利申请,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对知识产权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软件企业,由政府予以嘉奖。具体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 七、政府采购
第三十三条 试行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制度,给予自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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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优先待遇。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试行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区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 八、入驻优惠
第三十五条 区内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租用园区自有科技载体的研发办公用房,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获得优惠;在园区自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土地价格上可给予优惠。
第三十六条 区内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使用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获得优惠。 九、附则
第三十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凡在苏州工业园区内注册设立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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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体系的主要力量,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完善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服务体系,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充分发挥园区科技服务业机构在提高企业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产业定义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业主要包括:科学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科技咨询、科技情报信息服务、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科技条件市场、科技人才中介、技术贸易服务、科技孵化、生产力促进、创业投资、技术监督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服务业务。
第二条 对于第一条科技服务业定义中的各类别,园区制定专项政策办法的,按专项政策办法执行。对符合本办法资助的项目,同时又符合其它相关产业政策资助条件的,以不重复并从高享受为原则予以资助。 二、企业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或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苏州工业园区有关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独立核算;
2、从事科技服务业所取得的年度业务收入应占其年度收入的50%以上; 3、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应不少于5名;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第四条 园区科技服务业企业(机构)由园区科技局负责初审,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最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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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注册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新设立从事科技服务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四、税收激励
第六条 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发[2005]156号),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七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按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5?171号),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 鼓励并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认证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内资科技服务业企业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4号)的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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