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政治保障(司法保障)
1、言论免责保障。就是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上,也包括人大代表应邀列席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其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不因发言同领导人的意见不一致而受到指责和追究。代表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论意见多么尖锐,都不受法律追究。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鼓励代表敢讲真话,实事求是地反映社情民意,使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免责保障适用于所有人大代表,包括党员代表,非党员代表;代表要珍视这一权利,要代表人民讲真话,讲实话。不敢发言,不讲真话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是有负人民重托的。
当然,这里的免责,是指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的言论,在人大以外的各种会议的言论和表决不在此列。
2、人身自由保障。(人身免捕)
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不经主席团同意,在闭会期间不经本级常委会同意,不受逮捕,不能被审判。同时还规定,如果未经主席团或常委会同意,对代表采取劳动教养,居住监视,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是非法的。而且,这种人身自由不受地域的限制。比如说县人大代表不只在本县之内受到保障,省人大代表不只在本省之内受到保障,只要是是以上人大代表,在国内任何地方都受到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的保障。不论在任何地方,如果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就是违法的,不仅要予以制止,而且要受到处分,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乡镇人大代表,如果采取逮捕、审判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保障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是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威信,保证权力机关正常运转,是为了人大代表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作用的法律保障。当然,作为人大代表,更应十分珍视代表的荣誉,在自己的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中,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如果一旦发生代表被任意拘禁,限制人身自由,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况,代表应首先向当事人说明自己是人大代表的身分,如随身携带代表证,应出示代表证。同时应尽快与本级人大常委会取得联系,运用法律手段和组织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人大代表如果违法犯罪,也同样要依法办事,按照法定程序受到法律追究。
3、对阻碍和干涉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代表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的职务。凡是阻碍和干涉代表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都要视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这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代表同一些单位发生的经济纠纷增多,有些地方发生随便拘留代表的情况,这是非法的。作为人大机关,应当根据代表法更好地保障代表权利。反过来,代表也要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不要利用代表身份谋取权利。权利是让你为人民办事的,不是让你谋私利的。
4、代表在被罢免时,有在大会上或常委会上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二、时间保障
我国的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专职议员。代表的日常工作时间主要是用于从事本职工作,执行代表职务主要是利用业余时间。但随着代表工作的深入和发展,代表的活动也在增加,就不可能不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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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专门规定了时间保障。各位代表所在的单位都要给予支持。如教师单位规定的授课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工人单位规定的工作量、出勤日等,应当把代表履职的时间也算上或进行核减。发生矛盾时,常委会有关部门要进行协调。时间保障的重点主要是保证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三、物质保障
我国的人大代表没有代表薪金,因此,法律对人大代表履职规定了相应的特质保障,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开展代表活动经费的保障。代表法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开支。
二是代表在平时开展代表活动,其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是无固定收入的代表,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四、组织保障
是指人大常委会为代表提供必要的条件。例如为代表更好的履职,熟悉法律,常务会有关部门要给代表提供有关资料,介绍有关情况,为代表购买某些法律书籍,汇编代表手册,订阅相关书报,定期印发政情政务通报等。如果发生某些组织或个人干涉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常委会要妥善予以解决。 五、自觉履行职务 当好人大代表
代表法对代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对代表履行职务也作了约束性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代表更自觉地、更好地履行职务。 1、对代表的要求
这些要求主要有五个方面:
第一,要自觉地维护和服从党对人大的领导。
党对人大实行领导是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我们党是执政党,宪法规定了党在国家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军队,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党的领导。任何削弱或“淡化”党的领导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既体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又体现在具体指导人大的工作之中。为了更好地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党也在不断探索和改善领导的方式方法。但是对于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来说,就是要树立党性观念,自觉地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模范地贯彻党的路线的问题。在今天,特别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我们应当知道,人大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和健全起来的,人大工作更是在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人大工作也是党的工作的一部分,人大工作者是在人大岗位上完成党所交付的工作。不论是当代表,还是当委员、主任,都是党和人民意愿的体现,而不是西方议会竞选的结果。在这里,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和对党负责是一致的。
特别是作为共产党员的人大代表,不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有坚强的党性。有的党员代表往往以自己的言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来为自己不接受党性约束而辩解,这其实是党性不纯的表现。须知,党员的觉悟和素质应当比普通公民更高,对自己要求也应当更严。不犯法,仅仅是对普通公民最基本的要求,担任人大代表的共产党员绝不能仅以不犯法作为自己言行的标准。作为一个党员,在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要服从党组织的决定,实现党的意图;作为一名人民代表,要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两者本质上并不矛盾,党员代表更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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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模范地履行自己的责职。只有不折不扣地、模范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
第二,要认真学习宪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一切按法律办事,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我们已经走上法制国家道路,人大代表的审议、表决、提议案,提意见、建议、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都是依法进行的。为了使自己能及时发现问题、能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法,就必须先学一步,比别人学习深入一步,这才能提高自己的水平,才能真正起到为人民办实事的作用。代表应当不仅要懂法,守法,还要宣传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同时,自己要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当好本职工作的表率,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群众。要出以公心,无私无畏,在覆职中反映人民群众的真实呼声,勇于同亵渎和破坏法制的现象作斗争。
第三,代表应当与选区、选举单位以及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要倾听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的情况,依法为他们办一些实事,好事,推动本地区发展。 第四,代表应当接受选区或选举单位的监督。要回答选区或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人大代表如果犯法,如果不称职,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五,代表有责任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动工作。代表要以身作则,宣传政府的工作,带头执行政府的规定,以实际行动支持政府。群众与政府若发生矛盾,应主要沟通,协调解决,决不能煽动群众同政府闹对立。
第六、代表应当积极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的义务,不能随心所欲,随便不参加大会。有的代表出国或因生意忙、忙生产而不参加大会,这是失职行为。 2、对代表的约束
第一,暂停代表的职务。暂行,即短时间内停止。代表法规定,在两种情况下暂停代表的职务:一是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或正在被侦察,起诉和审判的,要暂停代表职务;二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也要暂停代表职务。这些都是有针对性的,特指那些违犯了法律的人。如果这些情况消失,即恢复代表的职务。
第二是终止代表资格。所谓终止,就是结束,停止。代表法规定,属于以下六种情况的,要终止其代表资格。 一是迁离了本行政区域的。我们的代表是按行政区域产生的,你的关系离开了本行政区域,就不能成为本地区的代表。这跟政协委员不同,政协委员是按界别产生的。
二是辞职被接受的。辞职要被接受才能生效,如不被接受,就不能辞职。 三是未批准两次不出席大会的。 四是被罢免代表职务的。 五是丧失中国国籍的。 六是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另外,代表自然死亡,也就自然终止了代表资格。 这些要求和约束,实际就是代表的义务,其目的仍然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代表的职责。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人员,这是一个政治分量很重的称号。今天,我们的人大代表应当特别重视、珍惜这一个称号,应以自己的努力工作来增加他的光辉,而不能因自己的不慎损害他的形象。我省历届五级人大代表中,涌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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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无数先进模范人物,最典型的就是一至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申纪兰,她的模范事迹可以说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们的人大代表在社会上的地位也是很高的。因此,每位人大代表都要珍视这个称号,当一个堂堂正正,知法善任,受人民群众拥护,为人民鞠躬尽瘁的好代表。
述 职 报 告
省人大代表 云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从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叫李从明,现任云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2002年以来,我有幸当选为湖南省第十届、十一届人大代表,喜悦之情,溢于言表。同时也深感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一定要为人民讲实话、传实情、办实事、谋实利。省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和职务,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一年多来,我始终把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发挥人大代表使用与自己的工作紧密结合,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努力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谋群众所谋,反映问题,提交议案,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下面我就结合这一段时间来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履职的主要情况
1. 强化学习,积极为履行职责奠定基础。当好人大代表,仅靠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是难以胜利的。面对新形势、新领域、新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学习新知识,开阔思路,掌握新技能,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为此,我把理论学习作为履行代表职责的基础来抓。一是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全面学习了《宪法》、《代表法》、《选举法》、《地方人大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且注意收集《中国人大》、《人民之友》、《衡阳人大》等刊物中有关代表履职方面的信息,勤做读书笔记,掌握业务知识,使自己对人大代表职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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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明确认识,明确了有关法律程序,为当好人大代表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广泛学习科技、文化、市场经济等知识,面对不断推进的知识经济,我将学习掌握各种社会常识和科技知识作为当好代表的重要基础。平时注重阅读报纸、杂志、电视、互联网上的有关新闻报道,积极搜集与代表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知识,不懂就学,学则学精,较好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虚心向其他人大代表学习。加入到省人大代表这个特殊群体之后,我发现其他人大代表有的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有的工作态度积极、方法新颖??,这些都是我学习的目标和工作的方向,因此在会议之余、工作之闲,虚心请教、学习,以人之长补自己之短,通过虚心请教,认真学习,使自己较快进入了工作角色,为反映民意、提好议案奠定了坚实基础。
2.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积极参加人代会,认真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更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当人大代表以来,我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视察检查、执法检查、小组活动、学习培训、监督评议等,做到人到、心到、口到,即坚持不作不发言不提建议意见的“挂名代表”;倾听群众呼声,不闭目塞听;审议讨论发言积极;会议表决严肃认真。在依法履职中,努力做到工作有能量,发言有质量,建议有份量。
3.积极提出建议,反映群众呼声。今年“两会”期间,在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时提出的建议,得到了省高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在履行代表职务中,我坚持做到勤写建议。为了收集各种写建议的素材,为了掌握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准确反映民意,提交的建议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针对性、准确性、可操作性,我坚持做到“四个勤”:勤于动脑、勤于动腿、勤于动耳、勤于动手。总之,只要有“用心、留心、细心”这个“心”,就会掌握写建议的第一手资料,就会有可说、可写、可议之处。每次参加人代会前,为了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建议,我都要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把平时调研、视察,深入社区征询群众意见所收集掌握到的各种资料、信息进行认真思考、梳理归纳、分门别类、去虚留实,力求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每次在提建议时,我总是既指出问题,这些问题必须有根有据,并解剖分析问题,做到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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