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评委、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首先我申述我方观点:不知者不为过, 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
我要解释一下何为不知者不为过!不知者不为过就是说: 因事先不知道而有所冒犯,不应该成为过错。! 这里的”为”应该是成为的意思。这里“过”即为过错、过失、罪的意思, 这里的“不知者”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其主观上没有不良动机,且其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准确获取信息.所以说不知者不为过“不等于要”以“不知”为借口逃避责任,更不是说“不知者”应该完全逃脱其应负的责任,道德的实质在于宽容,这也是“不知者不为过”的实际意义所在。 第二点: 古语有云:“不知者无罪。”但在现代法律意义上来讲,这里的“不知”,却有两种,一种是“不懂”,另一种是“不知情”。“不懂”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不懂;而“不知情”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情。“不懂”与“不知情”,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会受到惩罚,后者则往往无罪。 第三点:
现在国家也有相关刑法!如;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四点:
在国际上也有一事件可以说明!温哥华冬奥会上俄罗斯女将捷连杰娃!捷连杰娃是因为使用了一种治疗鼻腔疾病的喷雾剂,而这种喷雾剂中含有少量兴奋剂元素。而女将因为不知情且第一次出现这个事情!成为了第一个因为兴奋剂事件而没有被禁赛的运动员! 综上所述
我方坚持认为,不知者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