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通知》(安政〔2003〕21号)文件精神,完善我市社会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优先供应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 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科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文峰、北关、龙安、殷都四区和市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审计、统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其职能范围,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分步实施、供需平衡、集中建设、统一供应”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设计和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80-100平方米(三室)的套型为主,根据我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居民的需要适当设计和建设不超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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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依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承建和设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标准进行方案设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核发《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审核批准书》。建设单位凭《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审核批准书》,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备案。
由于建设场地和规划条件限制等原因造成设计建设面积标准超过控制建设面积标准的建设项目,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核准后,开发建设单位须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10%补交超面积部分地价等综合款。此款项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 单位利用存量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其房屋只能供应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单位职工,不得变相将所建房屋作为商品房销售,具体管理办法按《安阳市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行划拨土地和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具体减免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收费减免政策意见的通知》(安政[2003]2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定价申请,由市计划(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价格因素,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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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建设单位凭市计划(物价)部门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文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相关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手续。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按照1-4项费用之和的2%管理费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开发开发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每个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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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至少夫妇一方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中低收入水平,家庭人均居住使用面积属住房困难户或无房户。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市政府上年度有关统计数据逐年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人均住房的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含)以下的“双困”家庭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一条 驻安部队、武警官兵家属(限本市常住户口)和其他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也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二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家庭成员;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十三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作为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家庭成员。
第十四条 申购家庭现住房的使用面积,可以根据《房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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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折算,折算系数为0.75,也可以实地测量或依据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 下列房屋可认定为申购家庭的现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五)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第十六条 申购家庭现住的下列住房不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一)违章搭建的住房;
(二)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三)承租的私有住房; (四)兄弟姐妹的住房; (五)朋友、邻居的住房。
第十七条 夫妇已入住敬老院或社会福利院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八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审核公示制,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申购家庭夫妇任何一方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书面申请,根据中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的条件,持夫妇双方身份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和加盖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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