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到市商品房销售中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处,如实填写《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内容须经夫妇双方单位核准,无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对申购家庭确认购房资格,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将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向申购家庭发放《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
(三)申购家庭凭《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市商品房销售中心签订购房合同。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申购家庭购买超过控制建设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须补交按房价10%的超面积部分地价等综合款项。
第二十条 申购家庭凭《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手续到市房产便民中心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按各家庭住房收入的困难程度排序轮候,困难程度基本相同的,可以公开摇号的方式排序,前一批次轮空的家庭可顺延下一批次购买。
在同一批次购房家庭中依次安排家庭成员为残疾人、军烈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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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夫妇为离退休的则优先购买。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设立专用帐户进行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采取隐瞒真实情况骗购或炒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所购住房,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者责令其补足所购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的差价,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擅自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按《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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