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可以说,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
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不仅是因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可以解决过去分散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有分散支付无法比拟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4.1 解决了多环节拨付、多头管理等弊端,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过去单位用款计划批准后,国库要一次将资金拨入单位银行账户,一方面形成财政资金结余多户头分散存放,另一方面却造成国库资金不足,调度困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实现了单位用款计划与资金拨付相分离,使单位形成的结余体现为用款计划指标结余,而实际资金结余却在国库集中支付专户。例如从陕西省2001年4月份的实际数据看,省级国库向会计中心集中支付专户拨款数占实际用款计划的57%,财政可缓拨经费达43%,较以前国库结余资金增加7677万元,加上会计中心集中支付专户资金余额,实际增加国库结余资金9533万元,占用款计划数的53%。
4.2 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单位未使用资金全部结余在国库,可减少短期借款或发行国债数量。其次,资金拨付由过去向多个户头拨款变为向一个户头拨款,大大减少了在途资金量,从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例如从陕西省2001年4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运行结果来看,国库实际拨款次数仅7次,而在实施前,国库每月要对170多个账户开出拨款凭证300多张。
4.3强化了财政预算的执行和推进了部门预算改革步伐
过去是将资金直接拨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而单位是否按既定的预算执行,执行进度如何,只能在事后检查监督,容易形成预算和执行两张皮。现在每笔支
出都处在相应的预算指标控制之下,财政部门可随时掌握各项预算的实际支出进度,为制定更加合理的部门预算提供准确资料。
4.4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按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资金的支出数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由于财政资金是层层下拨,而单位往往是先把资金要到自己账户上后才开展业务,造成大量资金分散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商业银行的账户上,各项支出的实际形成有一定的滞后期,财政总预算列报的支出并不能及时的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而且两者差距很大。这使得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无法全面了解整个财政资金的运转状况,给财政预算编制等各项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甚至造成资金的浪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总预算支出和单位支出实际上是同时形成的,财政总预算支出能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4.5有效防止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所有财政资金不再预拨到预算单位账户,在预算执行前就对其进行审核,结余都以指标体现,所以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特别是截留财政资金已不可能。由于预算单位每笔支出均要通过财政的审核,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实施,预算更加细化,从而起到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作用。
4.6提高了资金到位速度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对各预算单位来说,省去了国库向单位拨款程序,国库处批准单位用款计划后,直接通过电子网络传送到会计中心,会计中心收到用款计划,单位即可使用资金,可提前资金到位时间3—5天。
5.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析
5.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相关主体的既得利益,从而影响了制度执行的积极性
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需要代理银行和各级政府、单位全力配合协作的系统工程,一旦这些主体的既得利益受到破坏,制度执行起来就会异常困难。在传统的财政收支管理方式下,财政预算性比较弱,资金按额度拨付给各个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可以通过挪用、挤占、坐收坐支等方式实现部门利益;对于银行来说能获得大量的信贷资金,并且就业务处理而言也比较简单。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预算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在资金支配上受到很大的限制,并且由于账户分立核算,年底不能再像以前那样用事业经费冲抵行政经费的缺口,原有的一些不规范的资金使用行为被严格限制;而银行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处理比以往复杂得多而手续费却很少的业务,而且还面临着诸如垫付资金、资金损失等风险,这些都对利益主体的积极性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打击,使得该支付制度实施起来比较困难。
5.2支付流程比较繁琐并且难以依法理财
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从项目发生到预算单位或供应商收到资金需要经历二十多个环节,任何环节出问题就会影响整个工作流程,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在政府制定采购计划时,由于审批程序复杂致使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账,从而对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效率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并且由于财政资金性质复杂,涉及的业务和部门比较繁琐,不仅增加了相关部门的工作量,而且也使得支付效率相对低下。另外,由于年度预算批复时间在每年的3-4月份,而在此之前往往有些经常性专项由于没有预算指标无法支出,迫使预算单位利用其他项目资金垫付或者延迟专项支付,导致预算项目的混用和窜用,难以满足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依法理财的要求。
5.3业务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
由于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处理每一笔支出均需要由预算单位主动发起,所以对于诸如银行代扣代缴业务(税款、电话费、水电费、物业费)的扣缴等被动扣款业务还难以运
用目前的业务模式进行处理,否则委托代收的“零余额”账户就会出现“负余额”,滞纳金的问题随机产生,致使需要保留一些预算单位的基本账户。并且现有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下一年的经费的拨付指标参照本年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这样容易导致预算单位年终大量支取零余额账户资金,把不该财政用款的支出也用财政经费支出或者采用提取现金方式、转储大额定期存单以及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的方式使年终零余额账户不会出现结余,以避免财政会因本年度的资金未用完而减少单位下一年度的经费。
5.4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监管滞后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库管理体制的变革及相互间的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共享等问题。国库目前的法律地位、监管权力和规章制度与国库监管的要求不相匹配。我国自试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来,并没有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款作为执行的法律依据,导致金融部门对金融占压行为无权处理,对税务扣压财政存款或资金的行为也无权处置。这些现实问题,如果不能及时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并给予必要的严格规范,那么国库支付资金制度就难以有效执行。此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改革,赋予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许多新的任务和职责,对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监管范围、作用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但对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监督与违规处罚,目前缺乏法律的规定和具体的处罚办法,国库监管职责和权限的不对等使得国库在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监管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5.5集中支付中直接支付量占总量的比重偏低
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规定: 财政资金有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其中直接支付的范围包括工资支出、买卖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支付企业大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以及各类转移性支出,要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或用款单位。从实施情况看,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基本实现了直接支付,但一些自主进行的采购活动和部分工程项目支出仍作为授权支付处理,由于部门预算细化程度不够,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滞后;细分工程项目支出未纳入直接支付范围;预算执行的约束力不强等因素使得直接支付的比率偏低,影响财政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6.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对策
6.1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利益
财政会计、代理银行、国库和预算单位等都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的利益主体,虽然它们之间存在着博弈关系,看似利益冲突,实际上只要它们相互鼎力配合协作,完全可以使各利益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实现“共赢”。例如,代理银行和国库之间加强沟通和联系,代理银行认真把关,决不允套取国库资金的现象发生,否则取消其代理资格;与此同时,国库也应积极配合代理银行的工作,及时清算代理银行的代垫资金,如果由于财政困难等原因难以及时清算,则应该及时和代理银行沟通协商,把代理银行的代垫资金作为政府的贷款处理,及时还本付息。只有互惠互利,确保各方的利益,才能顺利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
6.2提高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
编制预算时应将以“基数加增长”编制方法为主的改变为“零基预算加项目预算”、“因素编制法”为主再与其他方法相结合,这样可以综合考虑税源情况、政策性减收和经济增长预期等多因素的基础上进行预算编制;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将预算工作分支细化,并结合单位当年的财力状况和实际需求对支出额度、方向和用途等做出具体核定。在执行预算时候要做到统筹兼顾,不断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严禁随意超越预算、扩大预算范围和调整预算等行为发生。
6.3要进一步推进和细化预算编制改革
财政资金不再区分预算内外。即将所有的财政资金都纳入预算,从而使国库收支真实反映所有的财政收支状况,并使所有的财政收支都纳入国库的管理和监督范围。改变预算年度的历年制为跨年制。我国的预算年度是1月1日到12月30日,即历年制,但审批预算的各级人大一般都是在3月或更晚一些时候开会,这使得前几个月的预算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实行跨年制,这样可使预算草案在预算执行前就得以通过,全年的预算都有法律依据。细化预算科目,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部门预算具体而准确,而我国目前的预算编制比较粗糙、预算科目比较笼统,不利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运行,所以有必要从功能上、性质上进行预算科目规范分类,建立多级预算体系,每项支出都要有相应的科目,并在一套科目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