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石柱府发〔2008〕175号

2018-11-21 22:34

石柱府发〔2008〕175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3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区域,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每亩为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2.6万元。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分配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补偿费总额的80%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支付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以上(包括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总额80%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用土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实行据实补偿。不影响当年本季收割的不予补偿,空地和非耕地不予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具体规定和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2、附件3执行。

(四)农村房屋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实行按实补偿的原则。农村房屋拆迁及附属设施具体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1、附件4执行。

1.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九条规定,属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其标准给予适当补偿;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其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2.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予补偿,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3.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4.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后修建的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不予补偿。

5.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

6.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7.对取得合法建房批准文件,且已安砌基础未作上升工程的宅基,给予适当补偿。

二、调整人员安置方式

(一)安置对象

被征地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属安置对象。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人员、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不予安置。

(二)安置方式

1.实行征地农转非制度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园地、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不足一人按一人算)。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三是具体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以按被征地的多少实行按户农转非;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有条件进行承包耕地调整的,由县农业部门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其承包耕地,重新确认承包经营权。

四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迁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2.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县政府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市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3.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4.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县政府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调整住房安置方式

(一)安置对象。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截止日,征地范围内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被拆迁房屋的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以户为单位,户数和人口以居民户口簿或按县公安部门依法界定的为准。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的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口,在其他地方有住房的,不属于安置对象;有两处宅基地且符合居住面积标准的,不属于安置对象,不予安置;被安置户既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又有农业人员的,只能选择一种人员性质的安置

方式进行一次性安置,不能分别安置;房屋被拆迁的未农转非的,不属安置对象,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

(二)安置方式。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和自建住房安置三种方式。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1.货币安置方式。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货币安置款=被安置人数×[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实用房平均售价与土地征收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30㎡。

2.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安置对象签订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合同,以户为单位,按每人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向政府申请购买统建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建安造价购买;购买安置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3.自建住房安置方式。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自建住房安置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安置对象签订自建住房安置合同,以户为单位按每人20平方米(3人/户以下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户以上按5人计算)标准申请宅基地自建住房,并给予安置补助。安置补助款=被安置人数×当时当地城镇居民住房平均建安造价×30㎡。申请宅基地应符合规划管理要求,办理用地手续,县政府相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

2008年1月1日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经济实用房平均售价和城镇居民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建设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三)搬家补助费、搬迁过渡费(补助费)及房屋拆迁奖励。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由其所有人按规定时限自行拆迁。

1.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31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400元,3人以上每户6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签定安置协议之日起,发给搬迁过渡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0元搬迁过渡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算;属货币安置住房和自建住房安置的,每人一次性发给500元搬迁补助费。

2.被拆迁的房屋必须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按要求拆迁完毕。凡符合拆迁要求,提前完成拆迁任务,经本人申请,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根据提前完成的时间予以奖励。以户为单位计,提前15天拆迁完毕的,按每平方米35元奖励;提前10天拆迁完毕的,按每平方米30元奖励;提前5天的,按每平方米25元奖励;提前时间不足5天的,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凡提前超过10天但不足15天的按10天算,超过5 天但不足10

天的按5天算。被拆迁户凭验收卡领取奖金。

(四)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五)对征地拆迁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调整征地统筹费的缴纳标准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经营性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一是县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二是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三是县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是县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五是县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六是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七是县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是县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市上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石柱府发〔2006〕49号文件、石国土房管发〔2006〕22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2008年1月1日后的征地实施,根据本通知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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