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是县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是县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市上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石柱府发〔2006〕49号文件、石国土房管发〔2006〕22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2008年1月1日后的征地实施,根据本通知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