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3.4.4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有疑问的投标人提供所需投标文件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完整原件的投标文件按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予以否决。
3.5投标文件的拒绝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将被拒绝:
(1)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 (2)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3)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6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按下述程序确定:
3.6.1 修正算术错误
对资格审查合格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报价表中的单价与供货数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招标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3) 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项报价表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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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项报价表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4) 若已标价的报价表中的供货量与招标文件报价表中的供货量不一致的,应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供货量为准,更正投标报价中的供货量,并调整该项目的合价、相应分项报价及投标总报价。
3.6.2检查各投标人供货范围是否存在漏报、多报或少报;若出现漏报项目,则按各投标人在该项的最高报价核加;若出现多报,则按该项的投标单价核减多报部分价格;若出现少报,则按该项的投标单价核加少报部分价格。
投标人评标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修正值+价格调整(若有) 投标人不接受按上述原则修正和补正的,按照“否决其投标”处理。 3.6.3.经修正后投标人评标价最低的价格即为评标基准价。 3.7评标结果
3.7.1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商务、技术、报价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前1至3名的中标候选人。
3.7.2完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按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第12号令的规定编制评标报告,对于需要向中标候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补正的事宜应纳入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共同签字确认。
3.7.3中标人的确定:在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3.8重新招标
3.8.1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拒绝所有投标并重新招标:
(1)投标人都不能通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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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证实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的。
4.评标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4.1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4.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3公开开标后,直至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评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漏。
4.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能导致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
4.5评标工作结束后,与评标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投标函、评标资料、评标办法、演算草稿纸和数据信息记录等必须全部交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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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2. 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货物”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货物。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施工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具体使用合同货物的单位。
1.8“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招标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作为合同货物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1“天”指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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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货物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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