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合同签署后,根据双方约定的时间期限,买方向卖方提出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应根据买方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货物。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货物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货物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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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港口。
9.2货物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办理运输保险。 9.3卖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期限、地点保障供货。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货物附一份货物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货物装车后,买卖双方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货物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货物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货物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货物出厂的标准。
10.3货物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货物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货物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交货验收后的货物国家认可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等费用。
10.6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应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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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验货标准交货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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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交货且未结算货物的全额发票、运杂费发票及付款申请书;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13.2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
在收到上述单据办理完结算手续后,30日内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70%,剩余30%价款累计至下期结算时支付。投标人如有更优惠付款方式,可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时予以加分。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货物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货物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货物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货物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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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一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如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需求的钢板规格和数量与本招标文件中的需求数量不一致,买卖双方同意按照投标文件中相应规格单价与变更后的需求数量的乘积计算合同价格。如果需求的规格在招标和投标文件中没有约定的,执行本招标文件的定价规则与投标人的报价规则。
16.5买方要求调整货物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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