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仅应在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与书面合同文件表现的效果意思出现显著差异时,才可依前者确定其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关键词:法律关系;书面合同;实际履行规则详解:书面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有关证据证明力认定原则的规定,其应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仅可在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与书面合同文件表现的效果意思出现显著差异时,才可依前者确定其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为能够被有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瞒法律关系的性质且该隐瞒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此外,即便在两种解读结果具有同等合理性的场合,也应朝着有利于书面证据所代表法律关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借此传达和树立重诺守信的价值导向。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充分重视书面合同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
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谨慎的分析研判。案例索引:(2015)民一终字第78号;见《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第186-199页。51.变更工业用地使用权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出资的约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协议约定变更工业用地使用权性质并履行法定出让、补缴费用、过户、行政审批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约定内容能否全面实际履行,是考量合同应否解除或终止的因素,并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关键词: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合同效力规则详解:因出让土地性质经法定程序可以变更,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后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再行开发房地产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合同约定在工业用地上直接开发房地产,则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具体到本案,本案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诉争用地性质并履行法定出让、补缴费用、过户、行政审批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约定内容能否全面实际履行,是考量合同应否解除或终止的因素,并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即,土地性质能否变更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并不能因此倒推合作开发合同无效。案例索引:(2014)宁民初字第2号,(2015)民一终字第57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第187-199页。对话框回复“001”,即刻下载《各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类
纠纷指导意见汇编》(2017年版);对话框回复“002”,即刻下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第二版)》;对话框回复“003”,即刻下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意见汇总(2017最新整理)》;对话框回复“004”,即刻下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信箱》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意见8则(2017最新整理)》;对话框回复“005”,即刻下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纠纷意见12则(2017最新修改)》;对话框回复“006”,即刻下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意见汇总(2017最新整理)》;对话框回复“007”,即刻下载《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规则汇总 (2017最新整理)》。请注意:不是在本文留言,请在公众号对话框留言(如下图),留言请输入正确的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