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题(二)(3)

2018-11-21 23:33

的人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乙,15周岁,与13周岁的低年级女生丙谈恋爱,两人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丙因怀孕中途退学。乙构成强奸罪

C.丙,15周岁,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丙构成抢劫罪

D.丁,17周岁,恃强凌弱,多次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钱财,学习用品,对于没带钱的同学,动辄打骂威胁,致使多名学生不敢正常到校学习,扰乱学校的秩序,丁构成寻衅滋事罪

19.下列不属于寻衅滋事的是(D)。

A.李某与王某有矛盾,一日李某纠集刘某等人与王某及其亲属进行打斗

B.刘某一日酒后追逐、殴打一名素不相识的年轻女子 C.李某经常在其家小区周围任意毁损小区业主车辆,见车就砸

D.谢某因下水管道漏水一事,与其楼上邻居蒋某产生纠纷,一日,谢某见蒋某的轿车停在楼下,便产生报复心理,用小刀划损蒋某车辆

20.下列(ABC)属于犯罪中止。

A.甲欲杀乙,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乙未死,甲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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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欲杀乙,便向乙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到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潜入某单位财务室正在撬保险柜,忽然听到外面有响声,以为行迹败露,遂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二、案例分析题

21.2011年9月5日下午,“每每超市”雇工程某在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谢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谢某用购买的衣架砸向程某,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欲将双方拉开,谢仍用拳击打程面部,齐某遂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程某先去医院看病,第二天与谢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9月6日,程某与谢某到派出所,程将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软组织挫伤)、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交给办案民警,民警称程某的伤情须做法医鉴定,否则不能处理。9月7、8日、9日,程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都让其去做法医鉴定或以工作忙为由推拖。9月11日,程某经鉴定为轻微伤。10月5日,民警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程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医疗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程某只好接受调解。而谢某以自己是国家机关干部为由,不同意公开调解,民警遂决定不公开调解此案。调解中,谢某否认拳击程面部,不同意赔偿程的医疗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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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谢某的违法行为,谢才同意赔偿程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0元。程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程某即与谢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谢某的1000元赔偿金。10月25日,程某听同事说谢某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遂找到办案民警,要求谢某增加赔偿费用,否则,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谢某治安管理处罚。办案民警答复程某:“此案已经办结,如果你对损害赔偿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说明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法律后果,及本案办案民警对程某的答复是否正确(说明理由)?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

答:(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并履行了协议,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当事人来说,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要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1分);二是对公安机关来说,应当对该治安案件予以结案,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进行查处(1分)。程某已与谢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并收取了谢某的赔偿金,此案已经办结。办案民警的回答正确(1分)。

(2)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①办案民警对程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予以推拖,案发近一个月,才通知双方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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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处理,处理不及时(2分)。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殴打他人案件,取消了“致轻微伤”的规定,且县医院的诊断证明已写明“软组织挫伤”,民警让程某进行法医鉴定后才处理的做法不当(2分)。③程某起初不同意调解,办案民警以“不调解拿不到医疗费”为由,使程某被迫同意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2分)。④仅谢某一人不同意公开调解,公安机关即决定不公开调解,违反调解公开原则(2分)。⑤当谢某对打人事实提出异议时,公安机关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属于取证不及时(2分)。⑥办案民警对程某关于误工费的异议,既未向其解释,也未作进一步核实,而以对方是国家干部为由逼其接受协议,违反合法、公正原则(2分)。

22.李某和其10岁的儿子在田间劳作时悄悄将一对祖传的玉镯(价值两万余元)埋在地下,不料其儿子在玩耍时,全盘告诉了同学王小某,王小某又偷偷全部告诉了其父亲王某,王某在大白天即将玉镯取出并占为己有。李某事后发现玉镯没有了,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王某盗窃其财物。经调查王某也承认“拾得”玉镯。公安机关认为王某非法将埋藏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系自诉案件,并依法向李某发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李某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发现公安机关的理由不成立,即电话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坚持自己的观点,仍不立案。李某无奈,向县法院提起自诉,立案庭的法官认为王某的行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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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盗窃,不是自诉案件,又通知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问1,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2,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是否正确(说明理由)?3、在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不立案,是否正确(说明理由)?4,法院认为不是自诉案件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该玉镯系李某埋在地里,是在李某占有下的财物,不是失去控制的物(1分),且王某的儿子也将此情况告诉了王某,王某对此是明知,没有认识上的错误(1分),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李某对财物的占有,构成盗窃罪(2分)。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而不予立案,是错误的(2分)。2,检察院电话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2分)3,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1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及“六机关”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2分)。4,法院的观点不对(1分)。根据《刑诉法》二百零四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分)。

23.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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