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1、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犯?2、 甲在抢劫事实上的犯罪形态是什么?3、乙在抢劫事实上的犯罪形态是什么?4、甲的行为除了构成抢劫罪,还构成什么犯罪,乙是否构成上述犯罪?5、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说明理由)?
答:
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2分)。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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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2分)。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1分)。
3、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2分)。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1分)。
4、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1分);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盗窃罪。(1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强制猥亵妇女,所以乙不成立上述犯罪。(1分)
5、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代为销售行为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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