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代理词(4)

1970-01-01 08:00

当董事会议即将进入正题时,邝董事长和朱发壮董事又中途无故退场(见申请人提供的录音证据)。

董事会在邝、朱二人拒绝参加的情况下,继续召开,会议一致决议对错误的儋州市人民法院(2005)儋民初字第575、57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并责成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掌握合资公司公章的邝垂旺董事长、朱发壮董事上诉。但邝、朱二人拒不上诉。 代理人认为,对于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判决书,应当提起上诉。对于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判决,不上诉,意味着公司放弃自己的重大权利,主动承担不利公司的后果,这是十分重大的事项,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为维护公司利益,依法行使上诉权,是理所当然的,属于公司日常工作事务,是不需要董事会决议的,而须由公司的实际管理控制人径行实施的。

因此,合资公司放弃上诉,主动承受笋农索赔诉讼的本可以不承担的不利后果,完全是由邝、朱二位董事的不忠实行为造成的。合资公司应当起诉邝、朱两董事,要求两位董事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四、关于投资公司的投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问题

投资公司将注册资本向合资公司缴纳后,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合资公司。作为股东,投资公司仅享有分享利润的权利、选择管

理者的权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投资公司称其396万元投资款血本无归,要求申请人返还。这完全没有任何道理。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款本来就不能退股,投入的股本没有抽回来的道理。至于利润的分配权,须要合资公司有利润才行。合资公司累计亏损600多万元,哪有什么利润可分?

投入注册资本而没有投资回报,各方都血本无归,投资公司终于承认自己对这一结果也不满意了。这正好说明合资公司应予解散的条件已经成立了。至于没有回报的原因,在于合资公司累计亏损,而亏损的原因,正在于被申请人。因此,投资公司不但不能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反而应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投资公司提出的可得利益问题。代理人认为,根本不能成立。 投资公司提出合资公司连续6年盈利,这本身就是错误的,2004年的审计报告清楚显示是亏损,而不是盈利;1999年到2003年合资公司的盈利尚远不足以弥补亏损,2004年底合资公司仍然是巨额亏损,投资各方不可能分得利润。2005年合资公司提出的预算仍然是亏损,不管生产不生产,亏损额均在170万元以上,仍然没有利润可分。在合资公司弥补亏损遥遥无期,生存都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怎么谈得上有可分配利润呢?

投资公司提出,如合资公司继续生产,能以每年438344.37元的水平连续盈利17年,这完全是毫无依据的假想,与事实完全相反。

合资公司事实上已继续经营的客观条件,而且不可能取得盈利。因此,被申请人提出的可得利益,事实上是不可得的利益,是假想的利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出的各项反请求及相关理由,黑白颠倒,是非混光淆,于理不通,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充分考虑并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代理人: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黄文灿律师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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