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执掌政令的重要中央职能部门
58.保甲制:宋初乡里之制基本沿袭唐代,王安石变化时行保甲法。十户为一保,置保长一人,五保为一大保,置大保长一人,十大保为一都保,置正副都保各一人
59.宗主督护制:是指北魏初年,面对各地豪强聚众结坞自保,北魏只得承认既成事实,认命坞主为宗主督护,让他们行驶基层政权只能的一种制度。
60,超责任内阁:黎元洪在继任大总统后,下令废除国务卿,重新任命段祺瑞为国务总理,组成新的内阁,从形式上看,新的北京政府采用责任内阁制,但段祺瑞依凭军事实力,有意将总理内阁职权超出《临时约法》的范围,将内阁凌驾于总统和国会之上。因此,人称段内阁为“超责任内阁”。
61,北洋政府的甄别制度:是指北洋政府时期对未经文官考试已任用的官员,采用甄别办法,验证现任官资格,决定其去留的制度。
62,军政分府:是南京临时政府在省的某些重要地点,如前清的原道站或者特别府所在地,设立的低于省一级的军政机关,下辖数目不等的州县,特点是军政、民政、财政合一。
63,国防最高委员会:是国民党为适应抗战和巩固统治的需要而设立的国防最高领导机关。它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领导下,统一党政军的指挥,并代行中央政治委员会的职权。
64,幕僚长制:是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建立的一种办公制度。幕僚长指的是常务次长、秘书长、主任秘书、支部书记等着中负责事务工作的官吏。幕僚长制的核心是要幕僚长负起责任,以保障主管官对重要政务的筹划和管理。
65、察举制:察为考察,举为荐举,即在考察的基础上予以荐举。是汉武帝以后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方法:皇帝下诏指定举荐科目,
公卿守相按科目要求考察和荐举人才,然后皇帝亲自策问,授官。和任子、赀选制相比,比较重视才能方面的素质。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现象日益严重,最后导致变相成为官僚子弟世袭制,东汉末年衰落。
66,勃极烈制金太祖祖父乌古乃时期形成了一个强大而持久的军事联盟,称为高居部落之上的组织形式从此开始设官分职。所设官职都称为勃极烈。在都勃极烈下置国相,或称国论勃极烈,处于宰辅地位,在国相之下设诸勃极烈。完颜阿骨打继任都勃极烈后,把原有的部落联盟改造成国家机关,国相、诸勃极烈成为金代中央中枢决策官员,由出身宗室、地位尊贵、职务终身的数名勃极烈组成贵族会议,决定国家大事 67.区公署:区公署(或区公所)实县政府额度助理机关,承县政府指令监导所属乡(村)行政,区长,副区长由上级政府任命,对县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68.乡老人制是明代对乡村管理所采取的一种统治方法,“老人”由州、县地方官吏在每一乡挑选一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协助地方官吏统治广大乡村,负责教化乡民和处理乡民的诉讼事务,只有重大案件才诉诸官府。
69.临时执政府是张作霖、冯玉祥在直系军阀政府垮台后,于 1924 年推出已无军事实力的段祺瑞担任中华民国临时总执政组成的临时政府。中央行政机构由临时总执政、国务员和国务会议组成。
70.流外入流:流外入流是指九品官以下的各种政府机构办事吏员在服务过程中积累年资,并通过考核程序迁转为正式政府官员的入仕方式。这类人员熟悉吏事,有实际经验,但常遭时人轻视。
71..封驳制度:封驳制度是内阁在行政决策过程中除有票拟权外还有封驳之权,即内阁如认为皇帝诏书因不合时宜而不便下达时,可将诏书封还并加以驳正。
72.议政王大臣会议:议政王大臣会议又称:“国议”,是清朝前期的中枢决策机构。议政制度的雏形可追溯到清太祖努尔哈赤时期,明万历四十三年,努尔哈赤设置议政五大臣,他们同八旗旗主一同议政,参与机务。皇太极时期在每旗增设议政大臣三人,开始出现带职衔的议政大臣。此后,由宗室贵族‘八旗旗主固山额真、议政大臣共同议政的形式确定下来,这种议政大会即称议政王大臣会议。
73.盛京改制:盛京改制是晚清政府对地方行政制度的一次改革。1875年清政府对盛京地区(今辽宁)的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削盛京五部为兵、刑两部,使其专管旗地官庄行政,同时裁去府尹,盛京将军以奉天总督身份统辖旗、民主武,事权归一;在地方州县官员选举上破除满汉界限,并将地方案件之权归于州县,不再与城守尉等旗官会办,从而削减了八旗组织对地方行政的管辖权限。这标志着东北地区行政由军事统治向民政管理转换的开始。
74.行政公署:行政公署是各边区政府(陕甘宁边区除外)为便于推行政务,加强对下级政府的领导,按照实际需要,划分若干行政区、设置行政公署。
75.国民大会:国民大会是1948年“行宪国大”以后设立的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它由依法选举出来的国民大会代表组成,代表全国车民行使职权,如选举和罢 免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实际上控制权力的是国民党及蒋介石,国民大会没有多大的权力。
76.省府合署办公制度:为了提高省政府的行政效率和节省经费,纠正省府各厅处事权分散、各自为政的弊病,1934年内政部提出全署办公制度,省政府秘书、保安两处及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厅一律并于省政府公署内办公,并重新划分职权,重组经费,采用科学的方法。但这一制度实行的结果并不理想。 77.甄用:甄用是北洋政府时期文官的一种选拔方法,由保荐官保荐现职中有经验的、有学识有贡献的简任、荐任、委任官以及有特别才识与劳绩的人送交大总统予以特别录用的制度。
78. 各界代表会: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为了加强人民政权与广大群众的联系,设立了各界代表会。各界代表会的人数不拘,但必须来自群众,以劳动人民和革命知识分子居多。作为军管会和市政府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咨询协商机关,各界代表会只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对政府无约束权。
79. 陕甘宁边区政府:1937年9月6日,原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正式改称陕甘宁边区政府,1939年1月17日至2月4日,由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选出议长、副议长,政府主席、副主席。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式成立。
80. 改土归流:改土归流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 央对西南地区的统 治。
81. 停年格制:北魏自孝明帝后实行的选官制度。为了解决官职少,应选者多的矛盾,吏部尚书崔亮奏请为停年格制,即不问才能,授官一律依年资分先后。凡有空缺职位,不问贤愚,择停解年月日久的优先叙用。这就是所谓停年格制。
82. 考试院:考试院系台湾当局最高考试机构,掌理考试、公务人员之铨叙、任免、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
83. 提点刑狱司:官署名。是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级司法机构,简称“提刑司”、“宪司”、“宪台”。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84. 三司使:北宋前期最高财政长官。后唐长兴元年(930)﹐始设三司(盐铁﹑户部﹑度支)使﹐总管国家财政。宋初沿旧制﹐三司总理财政﹐成为仅次于中书﹑枢密院的重要机构﹐号称“计省”﹐三司的长官三司使被称为“计相”﹐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
85. 咨议局:中国清政府为预备立宪而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 10月19日上谕筹设。
次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及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后,各省着手选举。
86.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1931.11.7~1937.9.6),是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中央革命根据地瑞金建立的中央政权机构。
87. 世选:辽代行政官员按其民族成分的不同,主要是有世选和科举两条途径得到任用。所谓世选是指在具有世选特权的家族中按某些标准挑选一个合格人选来继承某一官职和爵位。
88. 巡狩:《尧典》遂作“巡守”,意为巡行视察诸侯为天子所守的疆土。与“巡视”“视察”同义。是上级对下级的关系。
89.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署)指中国行政区划之行政督察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属于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一级政府。1950年代开始,“行政督察区”被渐渐改称为“行政专区”(专区);1970年代改称为“地区”;与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称谓发生变化。
90. 行伍:是指士卒通过积累军功而获得低级武职或勋位,然后再积功升迁为官的制度。
91. 承宣布政使司:明朝承宣布政使司,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随着太祖洪武九年的行政区划变革,太祖高皇帝将原行中书省一分为三,其中负责一省民事事务的部分列出,设立“承宣布政使司”。
92. 行宪国大:蒋介石为使其统治合法化,决定1948年为“行宪年”。所谓“行宪”,就是开始实行所谓民主宪政,并按照宪法规定选举总统,实行总统制。1947年11月,国民党政府成立了以孙科为主任的国民大会筹备委员会,在国民党内成立了“选举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大会代表的选举和筹备事宜。1948年3月29日,行宪国大在南京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有1679人。蒋介石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词。
93.郡县制:郡县制是一种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出现于春秋时期,完善于战国时期。这时期不仅郡县的的空间范围扩大,而且郡县管理制度本身也趋于完善。其特点有二:一是其郡县长官由国君直接任免,面非分封世袭的贵族;二是郡县以的行政机构是经乡里为基层行政单位,国君可以通过郡县长官把自己的权力一直贯通到社会的最底层。郡县制是各国对国鄙制的扬弃,适合中央集权的地方行政体制。
94.门荫:门荫是为贵族及官员子弟承袭政治特权而设置的制度。贵族或官员子弟经服役(担任君主宿位或宗庙祭祀人等)一定年限或出钱代役即可取得吏、兵部考试资格参加选官。门荫制度的最大得利者是高级贵族和高级官员子弟,他们因各种关系较多,升迁容易。
95.国鄙制:从西周至春秋前期,无论是王畿还是诸侯卿大夫的邦畿,都实行国鄙制,都城(国)与鄙野(鄙)分别按乡制或遂制进行组织。
96.荐举:是各级官员在没有诏令的情况下主动向君主推荐人才,是对荐举制的一种补充。由于荐举带有保举性质,检举人须对被荐举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97.内务府的职责:是掌管宫廷事务,设总管大臣为长,由满族大臣担任。内务府职权广泛,机构庞大,属官众多。内务府对属为皇帝服务的宫内机构,但其设置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它使得宦官处于严格管理之下,不能像明代宦官那样形成自己的权力系统,避免了明代宦官干政的历史在清朝重演。
98.议行合一:是以否定,替代资本主义议会制的三权分立原则为前提的,在国家政权机构的意义上,他不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在组织形式上的简单合并,而是两种国家权力和职能在职掌,从属上的集中统一。 99.部落酉长议事会:是部落联盟的常设权力机关,凡重大事务均由议事会集体决断,军事首长仅是议事会成员之一,不享有民事方面的最后决断权。
100.兄弟终及制:兄弟终及制是商朝前期的王位继承方式,其具体做法是:兄死弟继,直到同辈之弟全不在世时,再由长兄之子继承。这一继承方式中潜伏着动乱因素,不利于王朝的稳定。
101.乡遂管理体制:乡遂管理体制是西周在地方基层行政区划上实行的一种管理体制。乡是国人居住之地,遂为野人居住之所。在国都内及其近邻划分为若干乡,并设相应的管理者。在边远的农村地区实行遂制,也设相应的管理者。通过乡遂制度,形成层层控制的网络系统,成为后世基层组织的蓝本。
102.赋税改革: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周王室权力削弱、礼崩乐坏,各诸候国为争夺霸权相互争战,为加强综合国力和完善赋税制度,各国进行了赋税和军赋制度的改革。改革的基本精神是承认土地私有权,国家征收田税和军赋按占有土地多少定标准。这场赋税改革是自上而下土地关系和赋税财政制度的根本变革,它不仅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动,而且导致国家职能的变化,对国家行政体制的变革有巨大影响。
103.中外朝制:中外朝制是汉武帝为削弱相权、加强皇权在组织上实行的一种制度。汉武帝提拔了一批中下官员充当自己的高级侍从,出入宫廷,组成皇帝的私人秘书班子,形成中朝决策的格局。从此,国家政务的决策权转到由宫廷侍从官组成的中朝,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退居到执行政务的地位。中外朝制起到了削弱相权的作用,确保了皇帝做为国家行政首脑的地位。
104.侨州郡县是东晋时期在地方设置的特殊行政机构。东晋初年,北方士族率领宾客,宗族,乡党等大量依附人口南渡。东晋政府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保护南迁士族的政治、经济利益,便在南迁人口集中之地,按他们原籍的名称侨置州、郡、县。这样一方面照顾了世家大族的利益,为他们做官增加了位置,也使其控制大量依附人口成为合法。另一方面,也直到了稳定统治秩序的作用。但侨州郡县与南方原州郡县并置一处,造成地方行政管理上的混乱。
105三长制:三长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基层行政管理制度。孝文帝改革后,以三长制为地方基层行政组织,规定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三长负责核查户口,征收赋役,并办理一般民事讼诉。对鲜卑贵族来说,这是一项促进其进一步汉化的新制度。
106.典签:魏晋时期,由于州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成为监察系统中的薄弱环节,鉴于地方势力强大对中央构成威胁,南朝时设置典签一职,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典签职微权重,凡州镇要事,须典签签署后方能实行。典签每年数次为京述职,故诸王刺史对典签恭敬备至。典签具有监察官员的性质,但终未形成制度。
107.行政堂:行政堂是宰相议事之所,唐太宗为压抑尚书省地位将宰相议事场所迁往门下省,并改为此名,后又迁往中书省。唐玄宗时政事堂改称中书门下。中书门下政事堂在正厅之后设吏、枢密、兵、户、型五房,对口指挥尚书六部,逐渐从单纯的会议场所演变为重要的办事机构。唐中晚期后,枢密院权力上升,政事堂成为奉行机构。
108.科举制:科举制是隋朝正式确立的一种选官制度。科举制注重考核,通过采用严肃的考试手段来选取治国之士。在科举制度下,士人可不必经过举荐而直接报名参加考试,由国家择优录取。唐代科举包括常科和制科两大类。常科每年分科举行一次,科目有50余种,主要是明经、进士两科。制科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科目多临时设置,制科不定期举行。科举制度自正式确立后,成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选官制度中的主要内容。
109.官、职、差遣:官、职、差遣是指宋代官员在任用上实行官、职、差遣爱授。其中官职表示地位俸禄和荣誉的意义。差遣才是官员实际担当的职务,一般在官职之前加“判”、“知”、“授知”字样,这种任官形式有利于皇帝根据自己意志任用官员,巩固中央集权,但另一方面又造成官僚机构臃肿,各政府机构名不符实的弊端。
110.汉人枢密院:汉人枢密院是南面官中最重要的机构,由辽太祖时的汉儿司发展而来,辽太宗南侵后仿后晋官制将汉儿司改为枢密院,即汉人枢密院。以枢密使为长,下设知枢密使、知密院事等官职,掌汉族军事事务,在南面官中算是掌握军政实权的要职。
111.行台尚书省:行台尚书省是金朝的一种地方行政机关。金太宗、金熙宗时,金先后在燕京和汴京设行台尚书省。行台尚书省在行政体制上是一种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特殊区域。金代末年,出于抵御蒙古、西夏、南宋的军事需要,金又设立了许多台尚书省,以加强防御力量。金末行台省的性质和元初行省基本相同,一是出于军事需要,二是集中了一个地区的军事、政治一切权力,可以说已开元代行省制度的先河。 112.行省制度:行省制度是元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元朝以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称都省。由于地域广大,幅员辽阔,除在腹里地区直接隶属于中书省和吐蕃地共由宣政管辖外,在诸路重要都会设立了10个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简称行省。行省制度是我国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13.五京道:辽代全镜分为上京、中京、东京、南京、西京五道,道所设机构与宋代路一级机构相仿,采取分权式管理方式。分别设掌握军权的都总管府、执掌司法和监察之权的处置使司和掌管财政权的转运使司。
114.司礼监是:司礼监是宫中掌内外奏章及批红大权的机构,设提督太监、掌印太监各一员,秉笔、随堂
太监若干名。它因掌握对内阁议事,享有决策权,其实权超过内阁,已成为中枢决策机构的一部分。 115.乡老人制:乡老人制是明代为管理基层而采取的措施。1395年,朱元章下令州县地方官吏在每一乡挑选一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老人”,协助地方官统治乡村,负责教化乡民和乡民的诉讼事务,只有重大事件才诉诸官府。据记载,每乡均设申明、旌善二亭,“老人”于亭中裁决一般民、刑事纠纷。景泰四年(1453年),明景帝下诏规定:凡乡民懒惰不务正业者,“老人”可按政府法令对其实行制裁。
116.京察和大计:京察和大计是明代对官员定期进行的考察制度,后被清代沿用。考察的内容除各级官员的政绩外,着重对官员的违法径和渎职行为进行清理和处置。考察中,把官员的不称职行为按其轻重程度的不同分为八个等级,分别进行处理。对京官的考察每六年一次,称为京察。四品以上京官的考察由皇帝亲自主持,五品以下京官的考察由吏部和都察院共同主持,然后呈报皇帝亲自批准。对地方官的考察实行大计制度,即地方官府层层上报,各县每月向府汇报,各府每年汇总各县情况上报布政司,布政司审核后交与按察司、巡抚、总督复核,最后汇总呈报吏部。吏部每三年进行一次总的检查,检查的形式一是朝觐考察,二是巡视考察。
117.掣签法:掣签法是明代任用官员的一种方法。万历年间,吏部尚书孙丕扬创掣签法,以示铨选公允,即在若干竹签上预先写好听选机关或地区名称及待选官员的姓名,然后当堂随手掣取,如同拈阄。这种方式貌似公允,其实仍由吏部暗中操纵。
118.内务府:内务府是掌管宫廷事务的机构,设总管大臣为长,由满族大臣担任。内务府职权广泛、机构庞大、属官众多。内务府的设置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它使宦官处于严格管理之下,不能像明代的宦官那样形成自己的权力系统,避免了明代宦官干政的历史重演。
119.厅:厅是清代设置的地方行政单位。厅本不固定的行政单位。知府常派副职同知、通判分区管理所属州县政务,其办事处所就叫厅。可见厅在开始时只是府的分防单位,到后来便逐渐成为固定的的行政单位。一般的厅属知府管辖,也有少数属布政司直接管辖,称直隶厅。一般的厅相当于县,直隶厅相当于府,厅的长官为同知或通判。另外,在一些设州县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也设置厅,派同知、通判为长官。 120.保甲制度:保甲制度是清朝的基层组织,为非正式的政府机构。保甲制度采用保、甲、牌三级统属体制,以10户为一牌,10牌为一甲,10甲为一保。牌设牌头,甲设甲长,保设保证,定居人口均设门牌和保甲册。保甲制以人为主,目的是为了弄清人口的流动情况。这一制度在雍正年间以后迅速完善并被高度强化,为维护地方基层的封建统治秩序、保证政府政令在基层得贯彻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121.总理衙门:总理衙门又称总署、译署,它是清政府于1861年设立的负责外交的机构。由恭亲王奕诉等总理其事,是一个既有买办性又有近代性的行政管理机构。
122.同文馆:同文馆是晚清政府在1862年设立的一所学习外语和科技的学校。其负责人是管理大臣,教学人员中以洋人居多。它为各通商口岸与督署及海关培养了不少翻译人才,也培养了一些买办与洋奴。1901年同文馆并入京师大学堂。
123.总税务司:总税务司是1961年清政府设立全国性的税务机构,并任命英人李泰国为总税务司,隶属总理衙门。其职权是掌管海关征收税课,综理全国税务行政与关员任免之事。它形成上是清政府的海关行政机构,实际是列强侵略中国的工具。
124.南京政府:南京政府是临时政府在南京设立的地方行政行政机构,直属内务部。该府设府知事一人,直属内务总长指挥和监督。
125.省军政府:省军政府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在当时各省的行政体制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类型:湖北军政府式的基本上属于总统制的类型的省政府;福建式的基本上属于内阁制类型的省政府。
126.中华民国军务院:中华民国军务院是护国战争开始后,各省护国军于1916年5月成立的具有全国性质的临时中央军事政治机关。它是一上松散的联合体,各省都督府与护国军各自为政,并无严格的统属关系。袁世凯死后,军务院撤销。
127.国民政府委员会:国民政府委员会是组成广州国民政府的中央行政机构的部分之一,它是掌握全国政务的最高行政机关,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出若干政府委员组成,由委员推举1人为主席,主席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