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计息的,此部分应随个人账户基金一并转移。此种情况下,建账当年的记录应体现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并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即该条记录的“当年记账金额”、“当年记账利息”、“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包括建账前缴费并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并在“备注”栏中标明“包括建账前个人缴费”。
七、关于转移基金额与个人账户记录
对转移基金额与个人账户记录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明确的原则办理,即: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1998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相对于个人账户转移资金比例,按照从高的原则由转出地进行调整,即原当地个人账户记账规模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转移资金比例的,继续按原记录填写,低于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转移资金比例的,由转出地按照规定的转移资金比例调整账户记录(包括调整“缴费比例”、“当年记账金额”、“当年记账利息”、“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并在“备注”栏中标明“按规定账户规模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按规定调整后,参保人员又发生跨省流动的,不再调整账户记录。
“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部分的“1998年1月1日前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填写1998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即截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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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缴费本息。“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填写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按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记载的个人账户本金加上其截至调转上年末的利息。利息金额包括截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在1998年1月1日后至调转上年末产生的利息金额。
八、关于执行社保年度地区的个人账户记录
“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部分按自然年度升序排列填写。执行社保年度的地区,应按自然年度将跨自然年度的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录进行拆分升序排列,社保年度结转计息所在月和调转上年末对应的有关栏目必须全部填写。
九、关于补缴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转移时,其参保期间发生补缴的,对于因欠费、业务迟办或稽核补收等形成的补缴,无论是否补利息,“年份”应填写为补缴发生的年份,“缴费起止时间”应逐年填写补缴对应的业务所属年月。
补缴时补利息的,所补利息填写到补缴发生年份“当年记账利息”一栏。部分地区补记利息时,本地信息系统已将补缴情况记录到历史年份的,可在历史业务所属年月对应的历史记录中填写年度结转信息(记账金额、利息、累计储存额均填写至历史年份中)。
因稽核等原因调整缴费基数而形成的补缴,将出现同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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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记录的情况,此时补缴对应记录的“缴费月数”应填写“0”,“月缴费基数”应填写补差基数。其余填写规则同上。
对于曾发生补缴的,转出地社保机构填写“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部分时,应根据补缴业务所属年月,确定基金转移规模(补缴1998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所属期间不计算转移统筹基金。补缴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缴费,所属期间的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应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1%计算)。按补缴发生的年份,将各时段基金转移金额填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部分的对应栏目。
十、关于一次性预缴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转移时,之前发生过一次性预缴的,转移时点之前预缴业务所属年月对应的缴费部分按政策规定办理转移接续。其中,“年份”栏应填写预缴发生年份。余额部分按照人社部发?2010?70号文件规定,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曾发生一次性预缴的,转出地社保机构在填写“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时,应根据预缴业务所属年月,确定基金转移规模;按预缴发生的年份,将各时段基金转移金额填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部分的对应栏目。
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附件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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