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药纸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封孔。
无封泥、封泥长度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15、当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炮眼深度为0.6—1.0m时,封泥长度不利小于0.5m;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利小于1.0m。
16、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装药爆破:(1)空顶距大于1.0m,或支架不完整,或前探梁使用 规范,未接拢碛头;
(2)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 (3)在爆破地点20m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软、老窑透水等情况; (5)风量不足。
16、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以下列要求: (1)使用标准的放炮母线(铜蕊胶质线);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支架等导体接触,非接触不可时,必须用绝缘材料隔开。 (3)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爆破母线应与其他缆线分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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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至少0.3m的地方。 (4)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利用轨道、支架、钢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
(5)爆破前和放炮后,爆破母线均必须扭结短路。 17、每次爆破前,放炮员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搭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效验发爆器的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18、爆破工必须最后一个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启爆。
19、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0、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但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启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后,方可启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的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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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员交接清楚并签字。
21、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连线。只有炮眼全部打完并经瓦斯检查、炮眼检查,均符合装药要求后,才能装药连线。装药连线时除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现场。
22、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30分钟),爆破工、瓦检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隐患,必须立即处理。
23、通电后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取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15分钟)后,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严禁通电后拒爆而反复起爆。
24、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的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在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签字。 处理拒爆(即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眼中取出原放臵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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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破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炸的雷管。
(5)在拒爆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6)炸药雷管严禁运送人员搭乘机车 (四)预防瓦斯事故的措施:
1、本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0%或CO2: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本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3、本工作面风流中的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指定措施,进行处理。 4、本工作面的局扇不能停机。若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5%以下时,方可人工启动局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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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工作面临时停工后不得停风,否则电工必须切断工作面内的电源,瓦检员设臵栅栏,挂上“无风,严禁入内”的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调度室汇报。停工后,瓦斯或CO2浓度达到3%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6、排放积聚瓦斯的措施:本工作面的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CO2浓度不超过1.5%,并且符合本措施第5款的要求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当停风后,瓦斯浓度超过1.0%或CO2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CO2浓度不超过3.0%时,采取控制风流,间歇排放的方法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
当瓦斯浓度或CO2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按措施排放。 在排放瓦斯的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回风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CO2,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受本工作面回风影响的区域都必须停电撤人。只有恢复通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或CO2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本工作面和受本工作面排放瓦斯而停电的电气设备的供电。
7、矿长、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安全科长、工程技术员、班长、流动的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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