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必做)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可概括为(A)的体制。
A.“一调一裁两审” B.“裁、审分轨,各自终局” C.劳动法院 D.“一裁一审” 4.(必做)在现有人民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其审判组织仅由职业法官组成。关于我国劳动司法机构类型的选择的这一设想,被称为(C)。
A.“独立型” B.“兼审非独立型” C.“普通专审非独立型” D.“特别专审非独立型” 5.(必做)下列各项中,(D )不属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
A.职工辞职争议 B.劳动保护争议
C.劳动合同履行争议 D.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
三、多项选择题(在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你认为是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入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为错误答案)
1.(必做)下列劳动争议中(BC)属于权利争议。
A.集体合同订立或变更的争议 B.遵守劳动法的争议 C.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 D.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 2.(必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AB)组成。
A.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B.同级工会代表 C.职工代表 D.人民法院代表
3.(必做)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劳动争议案件中(ABCD)争议须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A.企业减少劳动者工资 B.用人单位开除职工 C.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D.企业辞退劳动者 4.(必做)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下述(BCD)特点。
A.仲裁机构是一种民间组织 B.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C.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需双方当事人合意 D.仲裁调解依法生效后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5.(必做)我国《劳动法》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其处理途径有下列(ABCD )等几种。
A.当事人协商解决 B.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C.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名词解释题
1.(必做)“特别专审非独立型”
即主张在现有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作为专门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的特别审判机构,其审判组织不同于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法官所组成。
2.(必做)利益争议
又称确定权利的争议,还可称缔约争议,是指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3.(必做)团体争议
亦称集体合同争议,是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因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五、简答题
1.(必做)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和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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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1、仲裁机构不属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无权采取强制措施;2、仲裁程度较简便,不及诉讼程序严密和复杂;3、仲裁调解和裁决除法定终局裁决外,均不具有最终解决争议的效力,也不能由仲裁机构自己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是一种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的执法行为,行政性表现在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机构组成中居首席地们,仲裁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仲裁行为中含有行政仲裁的某些因素。准司法性表现在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活动原则和方式具有与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共同或类似的特点。
第二十章:劳动监督
一、判断题(认为对的在括号内打“√”,认为错的打“ⅹ”)
1.(必做)劳动监察虽然也属于劳动行政,但具有不同于一般劳动行政的特殊性。因而,劳动监察的对象范围与劳动行政的对象范围不宜完全重合。(√) 2.(必做)劳动监督的客体是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ⅹ)
二、单项选择题(在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是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入括号内)
1.(必做)下列关于劳动监察的说法中(C )是正确的。
A.它所依据的实体法应只限于强制性规范 B.它直接以处理劳动争议为目的 C.劳动监察相对人不服劳动监察决定,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D.劳动监察主体须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监察 2.(必做)在劳动监督体系中,( B)监督是最基本、最有效的劳动监督形式。
A.群众 B.工会
C.相关行政部门 D.劳动行政部门
三、名词解释题
1.(必做)劳动监察 国外又称劳工检查,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的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四、简答题
1.(必做)简述劳动监察具有的基本属性。
1、法定性。劳动监察规则直接为法律所规定,并且这种法律规定是强行规范,监察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实施检查活动,被监察主体不得以协议或其它方式规避监察。2、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3、专门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针对劳动法的遵守所实施的专门监督。4、唯一性。在劳动监督体系中,仅有劳动监察是以国家名义对劳动法的遵守实施统一的全面监督。
2.(必做)什么是劳动监察?如何适当确定劳动监察的对象范围? 国外又称劳工检查,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的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范围界定:一、监察相对人的范围界定。首先应当明确,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只有用人单位方才是监察相对人。同时还应当明确:1、将劳动者置于劳动监察相对人范围之外,并不意味着劳动者遵守劳动法的情况不受监督,更不意味着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而不受处罚。2、将劳动者方不包括在劳动监察相对人范围内,并不排除在用人单位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劳动者仍应列为监察相对人。另外还应明确有必要把某些劳动服务主体也列为监察相对人。 二、被监察法律规范的范围界定。三种主张1、只限于劳动基准法。2、包括全部劳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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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3、仅限于强行性劳动法律规范。三、被监察事项范围界定。1、劳动监察产生和存在的必要在于实施劳动基准,而劳动基准只适用于已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劳动监察旨在实现为劳动基准所规定的劳动者最低利益。3、劳动监察在劳动行政部门的各项事务中是约束力度最大,程序最严格的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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