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

2018-11-22 11:04

准。

(五)备用依据高峰时段发电厂提供的旋转备用损失的机会成本,确定其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有偿调峰服务补偿 (一)有偿调峰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机组因提供深度调峰服务造成的比基本调峰少发的电量,按照50元/MWh进行补偿。

(三)燃煤火电机组启停调峰补偿标准如下:

单机容量在100MW以下(含100MW)的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500元/MW。

单机容量在100MW以上的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1000元/MW。

(四)燃气火电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260元/MW。

(五)水电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7元/MW。 第十四条 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装设AGC装置并且由相关电力调度机构AGC主站控制的机组,以参与系统ACE控制的程度进行区分,按调节深度和调节性能的乘积进行补偿。补偿费用按天统计。

(1)日调节深度

日调节深度定义为每日调节量的总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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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Dj为机组第j次的调节深度,n为日调节次数。

j?1D??Djn同时,当机组进行折返调节时,增加机组额定容量的2%到调节深度中去。

(2)调节性能指标Kpd

Kpd为机组当天的调节性能指标,具体计算见《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3)AGC服务贡献日补偿费用

日补偿费用=D×Kpd×YAGC 其中YAGC为AGC调节性能补偿标准,火电机组取15元/MW;水电机组取10元/MW。

(4)AGC辅助服务贡献月补偿费用

机组全月AGC辅助服务贡献补偿费用为当月该机组每日AGC辅助服务贡献补偿费用之和。

第十五条 有偿无功服务补偿 (一)有偿无功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根据电力调度指令,发电机组通过提供必要的有偿无功服务保证电厂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或者已经按照最大能力发出或吸收无功也无法保证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时,按发电机组比迟相功率因数0.8多发出的无功电量或比进相功率因数0.97多吸收的无功电量,按照30元/MVarh进行补偿。

(三)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所提供的有偿无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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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如下办法补偿:

1、调相运行启停费用补偿

机组启停调相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14元/MW。 2、调相运行成本补偿

按发电机组容量及调相运行时间补偿。 补偿费用=Y调相×PN×t调相

式中,PN为机组容量,单位为MW;

t调相为机组调相运行时间,单位为小时; Y调相为调相运行补偿标准,取15元/MWh。 第十六条 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补偿 (一)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装设AVC装置的机组,若AVC投运率达到98%以上,且AVC调节合格率达到98%以上,按机组容量和投用时间补偿:

?λ补偿费用=

调节?98%??100%?98%??PN?YAVC?tAVC

式中,λ调节为机组AVC调节合格率; PN为机组容量(MW);

YAVC为AVC补偿标准,取0.1元/MWh; tAVC为机组AVC投用时间,单位为小时。 第十七条 旋转备用服务补偿

(一)对高峰时段发电厂提供的旋转备用补偿; (二)旋转备用根据电力调度机构安排日发电计划时,预留的旋转备用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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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旋转备用容量按10元/MWh补偿。 第十八条 黑启动服务补偿

黑启动辅助服务按厂补偿,标准为6000元/天。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辅助服务的计量。计量的依据为:电力调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等。

第二十条 电压、电网频率、实际有功(无功)出力和发电负荷指令按规定周期采样。电能量计量装置的数据按规定周期存储电量值。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专门记帐、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并网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以省级及以上电网为单位,按照电费结算权对发电企业按月度分别结算。

对调度权与电费结算权不在同一电网的发电企业,由拥有该厂电费结算权的电网企业与拥有该厂调度权的电网企业,在下月两家电网企业间电费结算总额基础上加(减)该发电企业应获得(支付)的辅助服务补偿结算费用额度,按照结算关系开具增值税发票,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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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所需费用由发电厂按上网电费的比例分摊。

第i个电厂需要承担的分摊费用计算公式为:

R分摊?R总分摊?iFi?Fi?1Ni

式中,R总分摊等于月度总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Fi为第i个电厂月度上网电费; N为当月上网发电电厂的总数。

电厂的上网电价以截止到当月最后一日的实际执行电价为基准参与计算。此后如出现电价调整,将不进行并网电厂分担费用的追溯计算。

第二十四条 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结算费用等于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减去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结算采用电费结算方式,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发电厂在该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辅助服务结算费用额度,按照结算关系向相应网、省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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