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技术支持系统,并将信息接入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篡改一次调频、AGC投/退信号及有关量测数据,对于弄虚作假,擅自篡改信号或数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的初步统计情况在其“三公”门户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对统计情况有疑义,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的3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并网发电厂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每月2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明细清单以文件形式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其中,山西、山东电力调度机构报当地城市电监办,其他电力调度机构报华北电监局,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批后,结果生效。
每月25日前,电力监管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机组有偿辅助服务补偿结果。
第三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与省(市)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补偿和统计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属地城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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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依法协调或裁决。未设立城市监管办的省(市),由华北电监局依法协调或裁决。
并网发电厂与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华北电监局依法协调或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将根据华北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华北电监局根据辅助服务运营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修改,报国家电监会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华北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北区域内原颁布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有关办法和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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