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机电检查表(表十)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情况 主次 项目 是否 合格 备注 1、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需要。 2、井上下供电必须分开,往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中性点不得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一、路不得少于两回;主要通风供电系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统 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4、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及入井的轨道和通讯线路,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重要 较重要 较重要 一般 5、机电设备检修必须有记录,检修后的机电设备必须经防爆检查合格后方能入井。 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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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1、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连接不得有失爆现象。 2、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规程》第444条表10的规定。 3、井下电气设备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 4、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得使用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设备。 5、煤电钻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1、井下使用合格的照明,矿灯必须符合要求并保持完好。 检查情况 主次 项目 是否 合格 备注 重要 重要 较重要 二、电气设备及其保护 重要 一般 较重要 一般 三、照明、通信及信号 2、电气信号必须能同时发声发光,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3、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较重要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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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提升、运输检查表(表十一)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1、绞车选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若选型与设计不相符, 则必须进行验算,验算结果满足要求。 2、提升绞车必须有常用闸、保险闸,有过卷、限速、松绳等保护装置,有深度指示器及完善可靠的提升信号装置。 3、钢丝绳的选用必须符合《规程》第400条表7的规定,提升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4、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应符合《规程》第353条的规定。 5、斜井提升时,有严禁蹬钩、行人管理制度,必须有“行人不提升、提升不行人”警示牌。 6、斜井跑车防护装置齐全且使用灵敏可靠。 7、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8、机车选用符合《规程》第347条规定,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9、采用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符合《规程》第373条规定,采用钢丝绳牵引的带式输送机符合《规程》第374条规定。 10、严禁使用非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11、倾斜井巷人车防坠器必须定期试验并有试验报告。必须设置跟车人员能随时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检查情况 主次 项目 是否 合格 备注 重要 较重要 一般 一般 提 升 运 输 重要 较重要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较重要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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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爆炸材料及井下爆破(表十二)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情况 主次 项目 是否 合格 备注 一、爆炸材料 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 2、各爆破地点爆破母线采用铜芯绝缘线,无破损。发爆器完好。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按爆破图表布置炮眼、装药、连线、爆破;按规定设置警戒线。 3、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严禁装药、爆破。 4、雷管、炸药应分别存放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发爆器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雷管、炸药必须帐物相符,领退有记录、签字。 重要 较重要 重要 一般 二、井下爆破 重要 一般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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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综合项目检查表(表十三)
是否 序号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 合格 备注 此表填写:如环保、地灾、重特大事故整改情况、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等。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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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表十四﹚
序号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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