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含中小型及境外工程)2017版

2018-11-22 18:43

附件1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含中小型、境外工程,2017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科技创新技术进步,保障投资效益,规范中国电力优质工程评审活动,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依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每年开展一次评审活动,中电建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申报,按申报、现场复查、会议评审、审定批准等程序进行。

第四条 申报工程应符合国家能源建设发展理念,工程建设质量的综合指标应达到国内同期、同类先进水平。

第五条 中电建协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从中国电力优质工程项目中,推荐具有代表性的工程,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申报工程应是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及其他新能源电力工程。

第七条 申报工程应投产并使用一年且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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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是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体施工单位。主体工程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建的,应明确一个主申报单位牵头申报。申报单位应是电力建设企业或中电建协会员单位,非电力建设企业可以是主体施工单位之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未核准的工程;

2.存在质量隐患、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3.配套环保工程未正常投运的工程; 4.存在有甩项的遗留工程;

5.工程建设全过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工程。

第十条 申报工程容量和规模要求:

1.电压等级500kV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线路长度100公里及以上); 2.装机容量49MW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工程; 3.发电容量50MW及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

4.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水电水利工程(含抽水蓄能); 5.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火电工程; 6.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核电常规岛工程; 7.单机容量180MW及以上的燃气发电工程; 8.单机容量25MW及以上的垃圾及生物质发电工程; 9.以上类型未含,工程造价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电力工程。 第十一条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中小型)申报工程容量和规模要求: 1.电压等级110kV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线路长度50公里及以上); 2.装机容量25MW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工程; 3.发电容量20MW及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

4.装机容量250MW及以上的水电水利工程(含抽水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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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机容量125MW及以上的火电工程(含燃机、供热机组); 6.单机容量15MW及以上的垃圾及生物质发电工程;

7.以上类型未含,工程造价1.5亿元及以上或建安工作量2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电力工程;

8.工程建安工作量1500万元及以上,且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项工程,如燃料、管网、环保、储能、海水淡化、直接空冷、节能减排改造等电力配套工程。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应按工程质量目标,制定创建优质工程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能源政策导向,且先进、合理。 第十四条 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节能减排指标应满足设计值和合同保证值,且达到国内同期、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第十五条 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便于快捷检索利用。 第十六条 工程经过不少于两次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间检查,并通过地基及结构专项评价。

第十七条 工程已通过新技术应用及绿色施工专项评价。 第十八条 工程已通过达标投产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已通过质量评价,并符合下列规定:

1.火电工程按《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 /T 5210系列)的规定进行整体工程质量评价,质量评价总得分85分及以上;

2.输变电、水电、风电、光伏工程按中电建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进行整体工程质量评价,质量评价总得分85分及以上;

3.推荐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质量评价总得分92分及以上; 4.中小型及单项工程可不进行质量评价。

第二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推广应用“五新”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研发并获得专利、工法、科技进步奖及QC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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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中国电力优质工程的工程,至少获省(部)级科技进步、QC成果奖各2项;

2.推荐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至少获省(部)级科技进步、QC成果奖各3项;

3.申报中国电力优质工程(中小型、单项)的工程,至少获省(部)级科技进步、QC成果奖各1项。

第二十一条 同期核准的变电站(换流站)和线路工程,可作为一个输变电工程申报,也可分别申报。

第二十二条 分多期核准连续建设的风力、光伏发电工程,升压站、中控楼等共用的,可多期合并申报,也可各期独立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的境外工程应是我国电力建设企业在境外承包,并执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或国际主流标准的工程。

第三章 申 报

第二十四条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采取网络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登录“中国电力优质工程网络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申报评审系统”),自主注册申报用户,进行工程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 1.中国电力优质工程申报表(见附件1) 2.工程简介(1500字以内),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工程建设的合规性; (3)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优良的符合性;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节能减排的先进性;

4— —

(6)工程独具的质量特色;

(7)工程获奖情况(含专利及省部级以上工法、科技进步、QC成果奖); (8)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 3.工程建设合规性证明文件: (1)项目核准文件(发改委);

(2)土地使用证(国土行政部门),至少应提供土地部门,对申办材料受理并通过审定的报批证明(县级及以上土地行政部门);

(3)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环保行政部门),至少应提供环境监测报告(环保行政部门委托的省环境监测中心);

(4)水土保持验收文件(水利行政部门),至少应提供水土保持评估报告(有资质的生态建设评估机构);

(5)档案验收文件(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6)消防验收文件(地方消防部门);

(7)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首页、结论页和盖章页);

(9)水电水利枢纽工程竣工验收文件(项目核准部门委托的验收委员会);

(10)工程投产后质量监督评价意见(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 (11)建设期无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证明(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工程(机组)移交生产签证书(启动验收委员会); (2)工程达标投产验收文件;

(3)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有资质的电力建设质量评价单位出具,首页、结论页、签章页,中小型及单项工程可不提供);

(4)工程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报告; (5)工程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报告; (6)工程地基及结构专项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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