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工程获奖证书(含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QC成果奖等)。 5.工程照片15张,照片应有题名,JPEG格式,3M及以上。其中工程全貌3张,与工程结构和隐蔽工程相关的3张,主体设备安装工程4张,质量特色部位5张。
6.反映工程质量特色的专题汇报片,应附配音,播放时长5分钟,MPG格式,300M及以上(主要内容参见本条2.工程创优简介)。
第二十六条 境外工程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 1.中国电力优质工程申报表 2.工程简介(内容同第二十五条)。
3.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含外文,需附对照翻译的中文): (1)工程立项批文或中标通知书; (2)承建单位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
(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技术协议(首页、承包范围页、造价页、签章页、工程执行的技术标准条款页);
(4)主体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对标说明(应注明标准的国别); (5)工程竣工验收或移交生产签证书;
(6)环保、水保验收文件或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建设期无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证明(申报单位的上级单位出具);
(8)工程使用情况的评价(业主单位出具);
(9)工程质量水平、先进设计证明材料(当地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
(10)工程达标投产验收文件(按国内电力建设行业标准执行); (11)中方驻外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工程质量和使用情况的书面评价意见;
(12)工程获奖证书(含国内、境外获奖,国内获奖应省部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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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照片(要求同第二十五条)。
5.反映工程质量特色的专题汇报片,应附配音,播放时长8分钟,MPG格式,300M及以上(主要内容同第二十五条2.工程创优简介)。
第二十七条 申报资料应填写完整,证明文件应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签章清晰。
第二十八条 中电建协组织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工程,进入现场复查阶段。
第四章 现场复查
第二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申报工程类型及专业覆盖情况组织若干工程现场复查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复查。
第三十条 现场复查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1.首次会
(1)主申报单位简要汇报工程质量情况; (2)播放反映工程质量特色的DVD专题汇报片; (3)参建单位补充汇报;
(4)听取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监督评价意见。 2.现场复查
(1)现场复查工作包括现场实体质量检查,档案及项目文件核查,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主要试验检验项目核查。
(2)现场复查按“现场复查结果表”(见附件2)中的全部内容进行核查。
(3)现场复查前,主申报单位应认真组织自查。复查时,向复查组提供自查的“现场复查结果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以便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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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场复查结果表”中“复查要点”栏内的项目为现场复查时必查项目。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未列入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主要试验检验项目,可由复查组成员增加复查项目,续在“复查要点”栏内,作为复查结果评定基数。
(5)主申报单位应提供合规性证明文件及各类获奖证书原件,供复查组成员现场核查。
(6)现场复查组编制“中国电力优质工程现场复查报告”(见附件3)。 3.末次会
(1)复查组成员对现场复查情况进行讲评。 (2)复查组组长通报工程现场复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3)主申报单位表态发言。
第三十一条 境外工程通过申报资料预审后,中电建协将组织专家组赴境外工程项目现场,对主体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主要试验检验项目进行现场实体质量检查和项目文件核查,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复查结果表”。
第五章 会议评审
第三十二条 中电建协负责组建中国电力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发电、电网、电建等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负责人及电力建设资深专家等17~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三十三条 召开中国电力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会议。会议采用量化质量程度评定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现场复查组提交的复查报告、反映工程质量的专题汇报片、现场复查结果表等相关内容集中审查、综合评议,对有争议的工程进行讨论、达成共识,形成“中国电力优质工程评审结果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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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以投票的方式,对“中国电力优质工程评审结果汇总表”的相关评审内容进行表决,形成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及会议纪要。评审为中国电力优质工程的项目得票需超过二分之一,拟推荐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得票需超过三分之二。
第六章 审定批准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提交中电建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六条 经审定的工程名单,在中电建协网站www.cepca.org.cn上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由中电建协批准公布。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为中国电力优质工程的建设、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和运营等单位,由中电建协予以颁发“中国电力优质工程证书”。
第三十八条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主体施工单位的建安工作量应不小于总建安工作量的15% 或3000万元(以合同价款或工程决算书为准)。
第三十九条 参建单位数量较多的特大型工程项目,其证书颁发单位原则上不超过十八家。包括建设、总承包、设计、监理、调试和运营各一家,主体施工单位四家,其余名额由建设单位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推荐,报送中电建协审定。
第四十条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建设及参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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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电力优质工程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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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现场复查结果表
3.中国电力优质工程现场复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