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新)

2018-11-22 19:23

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莫旗联社”)。

第三条 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四条 个人可到莫旗联社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 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见附件2)。

(三)征信查询用户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报告查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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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表》(见附件3)。

第六条 接到查询申请后,农村信用社应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信用社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与客户签订《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见附件2),在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由查询申请人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附件3),履行审批手续,按用途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第八条 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等非农信贷业务时,须查询打印客户信用报告,作为办理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办理五万元(含)以下农户贷款或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的,可视情况不查询打印客户信用报告。

第九条 通过征信系统查询获取的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本操作规程规定之外的其它用途,知悉范围仅限于与规定用途相关的工作人员,除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条 贷后风险跟踪管理查询、打印客户信用报告的,查询申请人仅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附件3),须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授权。

第十一条 信息查询用户须建立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表(附件4),实时记录查询人、查询时间、内容、用途和申请人等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莫旗联社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缴纳征信查询费用。征信查询费由莫旗联社自行承担,不得转嫁被查询对象。

第三章 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社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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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并将人员配备情况报业务发展部备案。

第十四条 莫旗联社征信系统管理员负责统一创建和管理全旗的查询用户。

第十五条 信用社查询用户的新增、停用、启用、重置密码等操作时时,应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信息维护申请表》(见附表1),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信用社公章,上交联社管理员用户,进行维护操作。

第十六条 各用户要专人专用,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七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首次登录时,须按照《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息系统口令安全管理办法》更改密码,以后每月至少更改一次,密码要符合复杂性规定(字母与数字结合),封存并登记密码修改登记簿,。

第十八条 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四章 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后,须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原件、《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原件、客户信用报告与信贷业务资料一同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信用社要对未通过信贷业务申请的,须将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客户信用报告等资料按相关规定进行保管,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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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信用社负责人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应定期开展自查,莫旗联社征信管理部门要对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信息维护申请表 2.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 3.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 4.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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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 征信系统用户信息维护申请表

申请机构 系统类别 申请岗位 申请内容 用户代码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原因: 个人征信系统 □ 企业征信系统 □ 管理员□ 查询员□ 异议处理员□ 数据报送员□ 新增□ 停用□ 启用□ 重启密码□ 信息维护□ 审批意见: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操作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申请新增用户时,“用户代码”栏由维护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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