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贫困地区工作的同志, 常常遇到一些反复出现的难点, 却不容易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形成所谓的“怪圈”。认真研究这些怪圈,寻找破解之法,对推进贫困地区民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贫困———救济———贫困”怪圈。在贫困地区实施救济时,一部分人屡救屡贫,在“贫困———救济———贫困”的怪圈内难以自拔。究其原因,一是救济力度不够,救济额度还不足以使这些对象具备走出贫困的物 质基础。二是扶贫帮困没有形成合力, 民政、扶贫办、计委、民委各执一套, 资金分散, 效益低下。“八七”扶贫以来, 有的县虽得到了数亿资金, 群众贫困状况却并没有大的改善。三是救济扶贫方式陈旧,重治标轻治本。解决这一问题,一要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扩大保障内容,将医疗、义务教育、保险等内容纳入保障范围;二要改革救济方式,变输血式救济为造血式救济;三要与有关部门联动,拓宽扶贫渠道。“社区建设滞后———社区服务弱化———社区建设滞后”怪圈。“无为便无位”,群众尝不到甜头,领导看不到作用,下无群众促动,上无领导引动, 贫困地区社区建设怎能快动呢? 打破这一局面的关键在于贫困地区各级领导。吉林省四平市并不是发达地区,但是领导重视社区建设,投入几千万元,1.天建成20处高标准社区办公用房,社区有了家,社区各项服务活动开展起来,群众满意了,领导高兴了,社区建设出现强劲势头。反观一些贫困地区领导,要钱的搞不起来,不要钱的也搞不起来,社区调整划分至今完不成,两相比较,原因不查自明。
“基础设施缺———向上等、靠、要———基础设施缺”怪圈。基础
设施缺是制约贫困地区民政工作的瓶颈,传统的做法是坐等上级支持解决。等了多少年, “山河依旧”,面貌未改。
上级的支持固然很重要,但仅此能满足贫困地区庞大的需要吗?市场经济拓宽了民政事业发展渠道,实践证明,民政事业特别是民政福利事业走社会化改革之路, 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社会化、经营方式市场化、服务内容多样化,无论是在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都是一条光明大道。
“退伍安置难———计划安置多———退伍安置难”怪圈。贫困地区越困难,人们越觉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就越有人想往里钻,其中退伍安置是一大块,大家都要计划安置,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独木早已难支。解决这一难题,要从提高退伍安置对象的经济利益入手,将有偿转移安置金提高,并配套以税费优惠政策,解决其后顾之忧,让端“泥饭碗”的与端“铁饭碗”各有所长,各自吸引人员。 “城镇化水平低———经济文化落后———城镇化水平低”怪圈。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证明,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是社会进步必不可少的阶段。在贫困地区之所以存在这个怪圈,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是 一些人只懂得经济文化落后是城镇化水平低的原因, 不懂得城镇化水平低同样是经济文化落后的原因, 不懂得城镇化建设和经济 建设的互动关系。
民政部门要按照十六大精神, 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 科学地修订出设市设镇标准, 继续做好乡改镇工作, 开展县城撤镇建街试点, 搞好社区建设, 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公安部门要改革户籍制度,降
低农村人口进城门槛。城建部门应统筹安排,解决城镇新居民的住宿、就业等问题。各方协调配合,形成城镇化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带动城镇化的良性循环。
怪圈的存在有工作方法、观念、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但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如果我们的工作只在圈中进行,那绝没有什么进步可言,且只有可悲的退步。希望本篇文章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让我们共同突破它
我国民政福利事业的历史演变及其构建
一、“民政福利事业”的科学涵义
民政福利事业是民政工作和社会福利事业长期发展的必然产物, 它是政府在社会事业发展过程中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种行为, 社会成员因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个人生理、心理等原因而导致陷入生存困难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时, 由国家或社会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资金的救助和扶助,以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证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民政福利事业的对象包括三种: 一是因天灾、人祸等因素而导致不接受紧急救助就无法维持生活者; 二是由于先 天或后天的因素失去劳动能力者; 三是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因素导致失业、收入中断或减少, 而且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给付者。 在现代民政福利事业制度实施之前, 西方国家普遍使用“社会救济”一词, 我国则长期把一切安贫赈济措施称为“社会救济”。在现代社
会保障制度产生之前,所有的社会救济都属于宗教慈善事业、国家政府救济以及民间其他互济行为。现代化民政福利事业与历史上的社会救济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 救济者与被救济者的地位不同。在工业化社会之前的人类社会历史中, 没有把贫困者的救济看成是社会不可推御的责任和贫困者应享有的权利, 而是奉行贫困者“低人一等”的信条,在对方接受有损于人的尊严的附加条件下才实施救济, 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社会权利。现代民政福利事业则是宪法赋予国家和社会的职责, 是公民享有的一种生存权利。国家和社会必须依法为符合民政福利事业的公民提供必须的物质或金钱, 并且不得降低救助标准或中断救助。国家和社会对接受救助者提供民政福利是法定义务, 接受救助者的公民依法享受民政福利是法定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与接受救助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第二, 作用和效果不同。历史上经济救济, 是统治者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统治秩序、绵延政权而实施的一种“仁政”。在实施过程中仅限于部分无法生存的社会成员, 而且是事后救济, 标准极低, 效果很差。而在现代社会, 国家实施民政福利也有安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但更重要的是消灭贫困, 促进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整个实施过程都是依照社会政策来规范, 由民众来监督, 采用“贫困线”( 即相对贫困) 为标准的惯例, 对符合标准的各种社会贫困者实行法定的救助, 这是一种对国民收入进行重新分配, 从而缩小贫富差距的一种有效手段, 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民政福利事业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在实施过程, 有其自身的特征,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民政福利事业
注重国家和社会对救助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 民政福利事业所覆盖的面比较广, 具有全民性; 第三, 民政福利事业的待遇标准比 较低。民政福利事业既然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的公民, 提供满足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因而有其特定的救助范围。一般说来, 中国民政福利事业网络包括: 农村民政福利、城市民政福利和自然灾害救助( 灾民救助) 三大部分。重点 包括: ( 1) 灾害救助; ( 2) 贫困地区和贫困户救助; ( 3) 孤寡病残救助三大类。自然灾害救助是在公民遭受自然灾害后而造成生活困难时, 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和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和物资的民政福利事业项目。孤寡病残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无法定扶养人抚养、无维持正常生活的劳动能力、无保障正常生活的经济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孤儿提供保障最低或基本生活需求的民政福利事业项目。贫困地区和贫困户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老、少、边、穷地区和人口多劳动力少、生活困难、三年内自身难以改变贫困面貌的 贫困户提供保障最低或基本生活水平, 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资金和服务的民政福利事业项目。
二、我国民政福利事业创立、发展和改革转型的艰难历程 回顾中国民政福利事业演进的历史进程, 对于深入探讨为什么必须把民政福利事业列入社会事业发展计划, 以及如何把民政福利事业列入社会事业发展计划, 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新中国民政福利事业的创立时期1949———1958年是新中国民政福利事业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的民政福利事业经历了整顿、改造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