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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应急结束 5.4 .1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各有关部门报告。 5.4 .2恢复现场
1.企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恢复,恢复包括现场清理和恢复现场所有功能。
2.恢复现场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进行录相、拍照、绘图等,并将这些资料连同事故的信息资料移交给事故调查处理人员。
3.清理现场需制定相应的计划,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二次事故,现场设施功能的恢复,也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和防护措施。 5.4 .3事故总结和调查评估
1、企业应急救援小组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在事故处置结束后4天内,将事故应对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报区安监等。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现场处置情况、事故后果的初步汇总。
2、在处置突发事故的同时,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区安监等部门。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结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结论性意见;事故处理结果或初步处理意见;事故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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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信息发布
1、突发事故信息报告要贯穿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全过程,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本辖区可能发生突发事故的信息,并及时汇总分析。
2、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对于一般突发事故的信息,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上报区安监等相关部门。
3、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应主题鲜明,言简意赅,用词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的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报告单位等。一般情况下,采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和传真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之后采用文字报告。 7 后期处置 7 .1善后处置
事故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事项。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抢险处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解决。 7 .2调查与评估
根据抢险过程遇到的意外情况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对预案进行修订,使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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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应急领导小组通信联系方式:
表8-1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络方式
职 务 姓 名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2)报告与求助电话 火警电话:119 公安电话:110 医疗急救电话:120
荔湾区安监局电话:81376415
固定电话 手机 住址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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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应急队伍保障
本单位根据人员的实际变动情况,每年适时调整应急救援队(领导小组)成员,确保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落实,应急救援小组不少于10人;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较完善的通讯设施; 2)灭火器材;
3)急救车辆,包扎用品和急救药品等以及预案实施现场摄像、录相、器材等等。(后附表:12.2灭火器材分布图等) 8.4 经费保障
(1)企业应做好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本市的相关规定,单位应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突发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9 培训与演练 9.1培训
进行机械突发事故应急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突发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常识。
(4)工作协调、配合有关要求。 9.2演习
1、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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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每年组织1—2次应急救援演习活动,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的指挥水平和机械制造单位应急救援能力,单位人员必须参加演习活动。
3、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对重大危险因素、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10 奖惩 10.1奖励
在事故应对过程中有以下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信息报告有关规定而导致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件信息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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