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2006〕13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2)

2018-11-22 20:48

表》;

㈩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批准的项目,应到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

㈠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

㈡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做出论证;

㈢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法规、规范和标准,并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㈣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㈤在施工图设计时,应落实在初步设计审查时通过的安全设施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

㈠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㈡施工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㈢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条 安全评价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

㈠按照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

评价方法,分析、确定建设项目中潜在的职业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安全预防、对策措施;

㈡写出评价报告,并将评价报告提供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

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国家监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

㈡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㈢根据有关的法规和标准,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安全预评价技术审查意见和职业安全专篇等有关资料和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

㈣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安全专项验收;

㈤对违反安全设施 “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予以查处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㈥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工作中,应认真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工会和卫生部门的意见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章 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

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和程度以及对周边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㈡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㈢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㈣预评价结论;

㈤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㈡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的有效性评价; ㈢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㈣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㈤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和管理。未获取安全评价资格的机构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与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对本单位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中发现生产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被评价单位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对被评价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必须提出整改方案。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

评审应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安全评价报告

审查关。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报告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特殊要求的报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㈠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且一次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

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㈢使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㈣《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1995?56号)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㈤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中规定的月级、火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㈥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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