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国家、社会、学校
8. 职业学校教育与( )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A. 普通学校教育 B. 职业培训 C. 其他教育 D. 成人教育
9. 我国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 ( )两大方面。 A. 学位证书 B. 毕业证书 C. 职业资格证书 D. 非学历证书
10.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 ),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 A. 荣誉称号 B. 学术称号 C. 名誉称号 D. 学历证明
三、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 )等表现形式。 A. 行为权 B. 要求权 C. 请求权 D. 代理权
2. 从微观上看,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 )关系。 A. 结构相关 B. 数量相当 C. 功能互补
D. 价值主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 A.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B.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C.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D.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4.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包括:( )。 A. 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统一入学考试 B. 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C. 水平考试 D. 学历认证考试
5.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的类型主要包括:( )。 A. 课程评估 B. 办学水平评估 C. 选优评估 D. 合格评估
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24 分。) 1. 简述教育法实施的含义及方式。 答案:
(1)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2)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① 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②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2.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
义务。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义务可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应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首先,学校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促使适龄儿童、答案:
(1)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各教育主体之间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来调整,使其在各主体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其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与此同时,学校还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并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2)学校应建立安全机制,确保校园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
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3)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违规收费、聘用教师、开除学生。为确保教育公平和学生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不得“拒绝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6 分。)
1. 请结合实际说明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其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而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 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要在政府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下,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来举办。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并不排除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不排除学校可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受教育者行使国家授予的教育权。②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
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
主体产生影响。例如,学校对教师的权利有:聘任教师;组织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等等。教师在学校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等。③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这里主要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没有法律规定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学校对学生的权利有: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学业证书等等;而学生在学校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④ 教
师与学生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法律对教师与学生的权利规定来看,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等。⑤ 这天,语文讨论课上,老师让同学们自由发言进行争论。薛某起身回答问题时,由于他的观点与老师的观点不一致,因此老师很不高兴,并用刻薄的语言训斥薛某,说他“笨得像猪”。薛某听了以后很不服气,就顶了老师一句,说“你才像呢”。
老师一气之下就把薛某赶出了教室,并说,“既然我像猪,以后你就不要再来上我的课了!”。 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家庭在保证学生受教育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需要与学校配合,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特别是对未成年学生来说,家庭在保证其受教育权方面更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不仅应为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还应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等。作为学校,不仅有权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也有权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同时,还要对受教育者的监护人(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履行一定义务,如: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的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等。⑥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作为一个开放系统,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学校教育权的实现需要社会的支持,社会的发展也需要学校的帮助。社会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也有义务支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享受社会对其教育教学给予支持的基础上,也要履行积极参加当地社会公益活动,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等方面的义务。
六、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案 【案情简介】
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薛某,因平时学习成绩不太好,上课总是不遵守纪律,老师们都不太喜欢他,尤其是语文老师。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案:
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案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师、学生及其所在学校。 (2)教师的言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而本案中,该语文老师却未能尽到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用刻薄的语言训斥、辱骂学生薛某,显然是对薛某的歧视和人格侮辱,侵犯了该生的人身权。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
权利。”而该语文老师将学生薛某赶出教室的行为,则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为此,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与民事法律责任,向学生薛某赔礼道歉,并让其继续听课。
(3)学生薛某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义务。而薛某面对老师的训斥与谩骂,力。 六、考核要求
1. 认真研读文字教材第7-10章的有关内容,完成各章的自我测试题。
2. 理论联系实际撰写一篇字数不少于1000的小品文。在本次考核任务最终完成时间之前,学生可在网上反复修改、提交本人的作品,直到满意为止。
答案:
也同样辱骂了老师,侵犯了教师的人身权。为此,薛某也应向老师赔礼道歉。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① 教师应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尊重学生的人格以及受教育权等各项合法权利。
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学生的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③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个别老师的不良行为,确保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03任务
一、作品题(共 1 道试题,共 100 分。) 1.
一、任务类型:小品文 二、任务发布时间:第6周。 三、任务最终完成时间:
学生学完文字教材前10章后,完成本次考核,本次考核任务最终完成时间为第14周。 四、考核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义务等相关问题探讨 五、考核目的:加深对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相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能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与这些权利相应,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应尽的义务(参见上一节的有关论述),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较详细地说明学生拥有的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
教育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在学校中,对学生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主要是由于体罚学生和学校事故引起的。 4.学生的表达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在法学理论上,言论自由通过扩充解释(与限制解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2.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歧视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学生的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学生的人格尊严等精神因素易受侵害,而且学生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有时也会受到侵害。这里的侵害主体主要是指学校和代表学校履行教育与教学职责的教师。
释、字面解释不同)可被解释为表达自由。人表达自己意见的方式有多种,可通过语言,也可通过服饰、化妆、手势、表情、发型、书画等。既然表达自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在校的学生是否也拥有这种权利呢?学生的这种权利与一般的公民是否有差异呢? 5.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学生也享有人身自由权。 6.学生的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权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主要行为表现是故意隐匿、毁弃和非法开拆信件。这里的信件主要是指收信人尚未收到或者尚未开拆的信件。隐匿,就是将信件隐藏,使收信人不易发现;毁弃,就是将信件撕毁、烧毁或者丢弃;开拆,则是指未经收信人允许,擅自拆开并偷看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