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编制要求

2018-11-22 21:03

附件1

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

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的编制应该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

二、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预算必须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协助项目(课题)责任人编制,承担单位财务部门须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的执行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评估和核定的重要依据,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结合项目(课题)任务特点和实际需求,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认真填报。

四、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五、项目(课题)地方配套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预算编制中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时,需在设备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列仪器设备清单,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购置或试制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设备拟安置单位、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试制设备的方案和成本构成等,并提供拟购置仪器设备三家以上代理商的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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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30万元时,需填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或试制方案和成本分析。对于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评议结果为不同意购置,但项目(课题)确有需要的,将核准给予一定金额的设备租赁费。租赁设备的需说明租赁设备的次数、期限、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下时,需在设备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中说明测算依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价、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需说明购置的各种材料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所需数量的测算依据,并详细列支各种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购买单价、购买数量以及总金额。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需说明预算的各种测试化验加工项目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测试化验加工的任务内容、任务承担单位、次数、费用等测算依据以及委托该单位的理由等。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需说明预算的各种燃料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所需数量、单价等测算依据。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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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需说明预算的各种出差任务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出差时间、地点、事由、人数、次数、开支标准等测算依据。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需说明预算的各种会议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会议时间、会议内容、会期、参会人数、会议次数、会议开支标准等测算依据。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确因研究任务实施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项目(课题),必须在预算书中描述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各项支出明细等,经市责任部门批准后可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各项支出应当与项目(课题)任务密切相关,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开支标准。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国际 合作 与交流费 地方 100万配套 及以下核定 比例 超过100万~500超过500万~1000超过1000万~5000超过5000万~1亿的部分 0.5% 0.1% 超过1亿的部分 资金 的部分 万的部分 万的部分 万的部分 5% 3% 2% 1% 需说明预算的各项国际合作与交流任务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并详细列示出访或受邀来华专家的国家或地区名称、机构名称、事由、人数、天数、差旅费、伙食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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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费用的开支标准等测算依据。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需说明各项预算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数量、单价等测算依据。

9、劳务费:地方配套资金可用于项目(课题)参与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以及引进人才的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实编制预算,报市责任部门批准后执行。用于劳务费的支出,最高不超过实际国家拨付经费(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10%。资助标准应按项目(课题)责任人控制在5000元/人月以内、项目(课题)高级研究人员控制在3000元/人月以内、项目(课题)参与人员控制在2000元/人月以内。引进人才的资助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课题)劳务费资助总额的前提下,由承担单位编制确定。

需详细说明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劳务费的科研人员名单、责任分工、投入时间、开支标准等内容。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说明咨询专家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咨询专家的级别、咨询方式、咨询内容、人次数、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专家咨询费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通讯咨询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咨询方式 会议咨询 通讯咨询 标准(元) 500-800(人/300-400(人/天)天)(第1、2天) (第3天以后)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300-500(人/200-300(人/天)天)(第1、2天) (第3天以后)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11、基本建设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 —4—

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其管理和使用应当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如发生基本建设费,在预算书中还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

12、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需说明预算的其他费用的各项支出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并详细列示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及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地方 间接费用 配套 资金 核定 比例 100万及以下的部分 8% 超过100万~500万的部分 5% 超过500万~1000万的部分 2% 超过1000万的部分 1% 其中绩效支出不得超过间接费用的50%。 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按照绩效考核办法统筹安排。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地方配套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六、与项目(课题)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费用不得在本项目(课题)预算中列支。

七、项目(课题)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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