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

2018-11-22 21:26

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变更条件、合同有效期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审批

(一)合同报批前,经办部门应当对合同事项进行评估,保证相关的交易方式、交付条件等具有可操作性,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经济合理性。合同事项涉及多方当事人或多个交易环节的,应当根据业务的交易链条,拟定配套的合同,形成业务链条闭环。

(二)合同审批实行“一合同、一审批”原则,每份合同应单独履行一次审批。

(三) 经办部门报批合同,应如实说明公司合同利益及其他与签订合同相关的情况。紧急合同审核,经办部门应与相关部门提前沟通。

(四)合同OA审批:经办部门确定合同文本后,应进行OA审批,经法务专员和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依流程逐级审批。签订前,需要对已审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的,必须经原合同审批人重新审批确认。

所有合同原则上必须通过OA审批后方能签订。但情况紧急时,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可以先行签订合同,事后再补OA审批流程(合同审批流程见附件二)。

(五) 法务专员和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合同出具独立专项审核意见并对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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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办部门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审核时,应预留1~2 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各审核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向经办部门说明情况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 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涉外、重大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过10 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合同审批过程,经办部门需修改合同内容的,应重新提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的,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并对担保人及担保方式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合同审批完毕同意签订的,由经办部门负责组织签订。当出现新情况直接影响签订合同或导致签订合同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经办部门应中止签订合同,同时向合同审批人报告,由合同审批人处理。

第二十 七条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对方出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如由代理人签订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并将对方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列为合同附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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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原则上应由对方先行或双方同时签字盖章。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八条 禁止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行为。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涉及公司多个部门或其他下属单位的,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或公司发出合同履行协助通知,告知合同履行时需要协助的内容,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承办人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并向经办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一条 承办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其他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其他书面方式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经办部门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和对对方提出异议的答复文件须经法务专员审核,并由经办部门合同管理员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经办部门可提出中止履行合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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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合同应经法务专员审核,报合同审批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合同管理员和法务专员报告,同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第三十五条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时,承办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员和法务专员报告,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日或3 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时收集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经办部门或承办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部门或承办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承办人应将协议书、合同书、各类票据、书面字据、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合同文件及时移交合同管理员归档管理。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三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非法定或约定情形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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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三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四十一条 我方向对方发出的中止合同、解除合同、质量异议及声明对方有其他违约的通知,应书面送达对方,由对方签收后我方应将签收资料归案保存;对方拒不签收的,须采用公证送达。

第四十二条 一方未按期限履行合同的,承办人应向经办部门负责人汇报,主动追索债权,避免出现坏帐、死帐等情形;同时经办部门应及时与法务专员沟通,由法务专员出具处理法律意见,减少可能出现的诉讼。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当合同发生纠纷时,经办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听取法务专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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