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法务专员可根据情况,提出是否需外聘法律机构的建议,公司决定外聘法律机构的,由法务专员负责办理。
第四十四条 纠纷发生后,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员和法务专员递交合同纠纷说明,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一) 合同文件(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电报、电传、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 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
(三)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完税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四) 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五) 证人证言; (六) 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十五条 纠纷处理完毕后,由法务专员负责向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领导报告。重大合同的纠纷处理,法务专员应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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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经办部门应督促该文书的履行。
第四十七条 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调解书、判决书及仲裁书等规定义务的,经办部门应及时通知法务专员,由法务专员代表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外聘法律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法务专员应按年度对公司外聘法律机构和律师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法务专员移交的法律事项。因工作事项,需要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的,应填写法律咨询申请书,由法务专员统筹。
第八章 检查与处分
第五十条 经办部门应自觉接受公司法务专员对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十一条 合同管理采取可追溯原则,原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合同承办人和合同管理员职位调动的,应对其执行管理原合同期间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情节轻重,由公司对经办部门、承办人及相关法务、财务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相应处分;违反国家法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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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按本办法签订合同的;
2. 未完全、完整按已经批准的文本内容签订合同或擅自修改文本内容的; 3. 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导致公司损失的; 4. 未依法律和本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导致公司损失的; 5. 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6. 提供虚假资料的;
7. 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8. 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并造成公司损失扩大的;9. 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
10.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11. 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合同归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人应按规定对其经办的合同进行收集、整理、预立卷,按照
第五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单据、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都须附于预立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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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向部门合同管理员移交相关文件。
第五十五条 预立卷须按公司保密要求确定合同的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密级标注于合同正本的封面。
第五十六条 法务专员确定合同编号规则,合同管理员应对部门合同进行编号、整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管理员应按月度将合同履行情况报法务专员备案;并按年度移交合同相关文件,由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公司《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部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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