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支付金额为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3)教训:卖方不该单方开立备用信用证,而应该同时让买方也开立不开证即罚合同金额10%的备用信用证,这样,就不会出现以上结果。
第五节
我国出口方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方,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50%货款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30天付款,其余50%凭即期付款交单(D/P)付款。我出口方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行)转托进口国A银行凭单据向进口方收取货款,同时,凭进口方通过A银行开立的以我出口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证开出了50%价款的汇票。其后,A银行根据进口方按即期D/P支付的50%货款将全部货运单据交给了进口方,并将代收的50%货款拨付给了托收行;与此同时,对我出口方开立的汇票作了承兑。嗣后不久,A银行宣布破产,已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也遭到退票。我出口方遂以货物已被进口方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方追偿尚余的原信用证项下的50%的货款。进口方借口开证押金收不回来而拒不偿还。为此,我出口方诉诸法院。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判决?在这笔交易中,我出口方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答案:(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二条规定,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终局的。因此,当A银行宣布破产,已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遭到退票后,我出口方无权以货物已被进口方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方追偿尚余的原信用证项下的50%的货款。 (2)教训:
A、 同规定的支付方式错误。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付款日期应该相同,否则就会出现交单
不全额付款的现象;
B、 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信誉是能否安全收汇的关键。因此,我方必须严格审查信用
证开证银行的信誉,对于我方不能接受的信用证开证银行,或者要求进口商撤换,或者要求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第六节
某外贸企业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某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展延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装运而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向我索赔??美元。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答案:不管合同中是否有开证日期,在这笔交易中是进口方违约。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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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四条规定,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顺序,以便支付价款。因此,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按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所谓按时开立信用证,一是指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证;二是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开证时间,买方也必须在装运期的第一天以前一个充裕的时间内开证。据此,如果买方不按时开证并送达卖方,即构成买方的违约,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教训:出口方应该把开证时间明确写入合同,并规定违约责任,或要求买方开立不开证即罚合同金额10%的备用信用证。
第七章 第一节
1、 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答案:卖方拒赔合理。因为:
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即装船地商检报告为交货质量与数量的最后依据,买方无复验权。
2、 我方向马来西亚客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CIF槟城。该货物到达槟城港后,立即转销美国,其后买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提出索赔。试问我公司能否依据美国检验证书进行处理?为什么?
答案:买方无权索赔。因为: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买方做出任何与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即表明买方已接受货物。而马来西亚客商将货物转销美国,美国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已与卖方无关。
第二节
1、 有一份按FOB条件出口的合同,出售一批小麦。合同规定:重量以一张或数张提单的重量为准,共计5000吨,可以有2%的伸缩度。事后买方实际交货的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仍然少了55公斤。买方以交货数量违反合同为由,要求卖方退回他已付的货款。请问买方有无权利拒收货物?为什么?
答案:买方无权利拒收货物。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买卖双方只有在对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才可以宣告合同无效。而买方实际交货的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不是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只能要求卖方补交55公斤货物。
2、 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检方式为装运港初验、目的港复验。我方商品经商检合格并获得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后装船,但货到目的港经买方检验不合格。为此,买方向我公司提出索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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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我方是否应该接受理赔?为什么? 我方如何接受教训,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答案:我方是否应该接受理赔要看具体情况分析而定: (1)
如果双方检验差异是由于检验机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不同而产生,双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裁决;
(2) (3) (4) (5) (6) (7)
如果买方在复验期过后提出索赔,我方可不予理赔; 向约定检验机构核实买方检验证书的真伪;
如果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运输途中装卸、不适航原因所致,买方应向承运人索赔; 如果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自然灾害、外来风险所致,买方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货物自然变化而变质,应由买方自负;
如果货物质量问题是在买方做出任何与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后发生,我方可不予理赔;
(8)
只有排除以上因素,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货物本身或包装不适合所引起,我方才可接受理赔。
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卖方应该做到:
(1)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质量∕数量∕重量的检验机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与复验期限; (2) 重视货物包装,保证货物安全; (3) 尽量投保一切险。 第八章 第一节
1、 某年10月,河南A公司与外方签订一份出口100吨香油合同,交货期为下一年2月。由于当年夏季河南省大面积遭受旱灾长大近四个月,致使许多地方农作物颗粒无收。于是,A公司以此为不可抗力,向外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希望免责。外方拒绝了A公司要求,并向A公司索赔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问:外方向A公司索赔违约损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外方向A公司索赔违约损失成立。因为: (1)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规定,合同签约前存在的意外事件,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而且不考虑当事人在订约时是否知道该事件。河南省大面积遭受旱灾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而不是之后,因此此事件不在不可抗力范围之内;
(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规定,即使发生不可抗力,如果是提交货物,而且标的物是特定物品,又发生灭失,卖方才可以解除合同。而100吨香油不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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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物品。
2、 某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数量共6000箱,1月至6月分六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1月至3月,每月装运1000箱,并在银行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船出运,但由于台风登陆,该批货物延至5月1日才装船发运。当该公司凭5月1日的装船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
问:出口方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为什么? 答案:出口方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因为: (1)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四十四条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不能根据装运日期后的交单期间的理由而展延;
(2) 第二节
1、 我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进出口合同,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100吨腈纶纱,合同规定双方发生争议由仲裁裁决。在合同履行中,乙公司以腈纶纱质量不合格为由向属地法院起诉我方甲公司违约并要求赔偿。法院受案后通知甲公司到庭受理。问我方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答案:我方不予理睬。因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 1972年5月14日我方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订购某贵重金属共计八千吨的进口合同,交货期1972年7月至12月,信用证付款。1972年6月7日我方开出信用证,并要求对方交货。外方由于合同标的价格上涨,在要求提高价格未成之后,拒绝交货,拖至1975年2月,以我方信用证过期为由解除合同。我方A公司于1975年5月20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接受申请并于1975年12月3日做出裁决,确定英国B公司违约,需赔偿中方差价损失57万英镑,英国B公司接受上述裁决。但当我方索偿时,英国B公司已与母公司脱离关系,并无财产,致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
问:此案中我方应该接受哪些经验教训?(计3条)
答案:(1)在签订大宗交易合同之前,必须对英国B公司资信情况进行缜密调查;
(2)一旦对方违约,应该及时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解决争端,不能拖延时间以给对方从容应对的机会; (3)申请仲裁后,我方仲裁机构应该及时通知英方法院对英国B公司进行资产冻结,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第九章 第二节 案例1
装运期是一个月,卖方完全可以在台风登陆前装船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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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B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向A复电:接受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不成立。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1)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本案例A向B发盘: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B向A复电:接受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为无效接受,有效发价。
案例2
A向B发盘:对虾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9000美元,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B于7月22日复电:接受发盘,50%即期信用证50%D/P付款。
A于7月25日复电:收22日电,由于价格变化,收到你电之前,货已售出。据此,B向A索赔违约金。 问:,B能否向A索赔违约金? 为什么?
答案:B可以向A索赔违约金。因为合同已成立。根据: (1)
B7月22日复电:接受发盘,50%即期信用证50%D/P付款。更改付款方式,为无效接受,有效发价。法律依据同上;
(2) (3)
A如果以此为理由拒绝,合同即不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2)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A7月25日复电,以价格变化为由而撤盘为非法,所以合同成立。
案例3
10月1日 A向B发盘 10月8日 A向B邮寄撤回通知
10月11日 B收到A的发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10月15日 B收到A的撤回通知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成立。因为: (1)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发价人时生效。10月11日,B收到A的发盘,并立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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