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

2018-11-23 12:57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农村[2008]36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2007年第511号令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

土地。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园地,包括茶园、果园、桑园、竹园、药材种植

园。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

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

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

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

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

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

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

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

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

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税额规定如下:

一类地区: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

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税额标准37.5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巢湖、宿

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税额标准26.25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包括农村居民建房和除一、二类地区

以外的其他地区。税额标准18.75元/平方米。

第一款的风景旅游区是指占用我省

4A级及其以

上旅游区的耕地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矿产开发区是指各类矿产开发企业为开发矿产而占用矿区耕地的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七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

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

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

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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