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
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
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
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
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
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
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农业户口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
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
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
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减征或
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设施占地,不征收耕地占用
税。
第十二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
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
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
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2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耕种,比
照临时占用耕地情况,由造成污染、塌陷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2年内未恢复耕地原状的,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五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
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农民建房占
用有耕地,在用地计划落实到户时,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到土地所属乡镇财政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财
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耕地资源及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条例和省政府文件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
年10
月5日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
区类别
范 围
适用税额(元/平方米) 菜地
其他应税耕地
一
(1)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 45 37.5 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 (2)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 (3)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 (4)风景旅游区; (5)矿产开发区。
二
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巢湖、宿州、33.75 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 三
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和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18.75 地区。
说 (1)二、三类地区的矿产开发区,均按一 类地区标准执行。
明
(2)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6.25 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