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综治委《关于对重大刑事案件实行责任倒查的若干规定
(试行)》
首都综治委〔2004〕6号
第一条 为贯彻《首都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首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首都综治委《关于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的办法》和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案件倒查,是指通过对已经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原因和过程的分析研究,查找防范工作中的漏洞及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因失查、失控、失管应当承担的责任,以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同时,通过追究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部门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教育本人,警示他人,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第三条 凡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刑事案件,均属于案件倒查范围。
(一)致死或死伤多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爆炸、放火、投毒及绑架等案件; (三)同一地区连续发生的、对群众安全感造成较大影响的系列案件; (四)长期失控、失管的重点人作案而发生的案件; (五)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和有组织犯罪案件; (六)领导和上级综治部门责成倒查的案件。
第四条 首都综治办和各区(县)综治办为案件倒查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实施案件倒查工作。
第五条 对于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首都综治办负责组织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案件倒查。
第六条 对于仅在区(县)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刑事案件,由发案地所属区(县)的综治办负责组织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案件倒查。
第七条 对于发生在系统或行业内的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发案单位所在地区(县)的综治办负责组织本区有关部门和有关系统、行业的相关部门,共同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案件倒查。
第八条 市、区领导责成倒查的案件,分别由同级综治部门负责完成;上级综治部门责成倒查的案件,由下级综治部门负责完成。 第九条 案件倒查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市、区公安机关在重大刑事案件侦破后,以书面形式将案件情况报告同级综治办。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发案原因的调查分析以及加强防范的建议等方面。检察院、法院在审理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的治安防范漏洞和责任的,也应报告同级综治办。
(二)市、区(县)综治办根据案件情况,制定案件倒查的初步方案,向本级综治委的主要领导报告,提请进行案件倒查。经综治委领导同意或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综治办牵头组织成立案件倒查工作小组。
(三)案件倒查工作小组在实施倒查工作中,重点了解发案地区或单位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查找防范漏洞及原因,查清有关领导、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四)案件倒查工作小组对案件倒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工作报告,并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不需要对发案地区或单位进行“一票否决”的案件,倒查工作小组向发案地区或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督促做好整改工作。发案地区或单位按照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积极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人作出适当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和处理情况向案件倒查工作小组报告。
2、对于需要对发案地区或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制的案件,由市、区(县)综治办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同级综治委五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根据“一票否决”制的有关规定共同确定,由综治委向发案地区综治委下达《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凡被上级综治委下达《通知书》的责任单位,所在地区的综治委要组织召开同级五部门联席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在一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工资档次,在治安面貌改变以前取消干部本人评先受奖的资格;受到行政处分的,处分期间还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领导或上级综治部门责成倒查的案件,负责组织实施倒查工作的综治办在各项工作全部结束后,将整个工作情况书面上报。
第十条 市、区(县)综治办与同级公安机关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制定重大刑事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准确界定需要进行倒查的案件。
第十一条 案件倒查工作要坚持围绕案件查原因、围绕原因找问题、围绕问题追责任的原则。
第十二条 重大刑事案件倒查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每年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各区县综治办组织实施的倒查案件,每半年向首都综治办备案一次。
第十三条 各级综治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案件倒查的重要意义,积极抓好制度落实。对应当进行倒查而没有倒查的案件或倒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区县,首都综治办要责成补充或重新实施倒查;对在案件倒查工作中不实事求是,故意避重就轻或弄虚作假的行为,首都综治办将提请市五部门联席会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式样) 附件:
《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 (式 样)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你区(县)发生的 案件,已经造成恶劣影响,需要查究有关领导责任。请你们查明情况,作出处理,并把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在三个月内分别报送首都综治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和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