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办法(2)

2018-11-23 21:45

4、加油加气站周边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5、经营、储存的油品品种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施工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设计审查意见书后,应当自主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对安全设施进行施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施工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设施施工情况; 4、安全设施安装质量检测情况和隐蔽工程记录; 5、设备、电器、管道等安装质量检验情况; 6、有关设备、材料合格证明或检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加油加气站新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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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加油加气站安全验收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3、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4、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建筑施工和安装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制件; 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8、竣工图(总平面布置图)复制件; 9、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安全验收时现场查阅下列材料(改、扩建加油加气站查阅与改、扩建工程相关的材料):

1、交工技术文件和工程交工证书; 2、设计变更一览表; 3、设备、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4、建筑工程的钢筋检验记录; 5、混凝土、砂浆试件试验报告;

6、钢结构安装记录、钢结构防火层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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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设备安装记录、设备运行记录; 8、阀门试压记录、安全阀调整检查记录; 9、管道系统安装、吹扫记录;

10、压力容器、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11、防腐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12、接地极、接地电阻、防雷接地装置的安装测试记录; 13、电缆敷设和绝缘检查记录; 14、无损检测报告; 15、隐蔽工程记录。

第二十八条 负责验收的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验收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第三十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新建加油加气站经安全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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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改扩建加油加气站经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凭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意见书》,按规定程序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安全验收合格之日起顺延三年,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一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各省辖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和其它违法情况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改正,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安全设计审查不合格,擅自建设的;

2、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重大变更而未申请变更设计审查或变更审查不合格,擅自建设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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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由县(市、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其申请不予受理,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设计审查或验收合格意见书的,该意见书由原发出机关发文废止,建设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档案管理制度, 并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一次将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规范申请材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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