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 1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阶段:
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历史城区及其自然与人工环境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在于:
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以留存城市的记忆;继承传统文人,以延续民族发展的脉络;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
普遍存在的怀旧感是人们对某一个具有特别意义与价值的地点的怀旧
历史文化遗产首先是一种资源,独特的资源 什么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 有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较完整的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岁月特色的地段与街区;能够体现历史上城市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历史的规划格局、风貌特色和空间秩序。 什么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除以上建筑实体性的历史文化遗产以外,还应该包括城市社会生活的遗存、文化传统等。传统的戏剧、绘画、音乐、手工工艺、民族风情、传统物产等都属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之列。 为什么要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城市记载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它是不同地域和不同民族的历史与文化的载体。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在于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以留存城市的记忆;也不只是继承传统文化,以续民族发展的脉络,它同时还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之一。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独特资源,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纳入城市规划中,在城市发展战略的层面通盘考虑,将有利于提高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有利于城市整体健康而持续的发展。 《雅典宪章》:
真正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 《马丘比丘宪章》:
城市的个性特征取决于城市的体形结构和社会特征,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迹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
《威尼斯宪章》:
历史古迹“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并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作用”。 《华盛顿宪章》:
一切城市、社区、不论其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表现。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阶段:
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历史城区及其自然与人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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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在于:
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以留存城市的记忆;继承传统文人,以延续民族发展的脉络;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的原则:
1)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
2)各个时代为一古迹建筑物所作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
3)历史地段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 4)保护应体现历史城镇和城区真实性的特征,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的目的:
对构成人类记忆的历史信息及其文化意义在城市中的具体表现进行保护,使新的作用和活动与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相适应,确保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并适应城市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式
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应该采用保存的保护方式(将保护对象原封不动地保护起来,必须在不改变原貌的前提下,进行修缮,加固和修复)
修复工作的原则:1)修复和补缺的部分要与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 2)任何增添部分都必须跟原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们能够识别,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可读性和真实性。 2建筑保护
建筑是构成城市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内容。 被保护的建筑:
1、文物保护单位
2、由于各种原因而需要保护的其他建筑物 我国文物保护分为三类: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式
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应该采用保存的保护方式(将保护对象原封不动地保护起来,必须在不改变原貌的前提下,进行修缮,加固和修复)
修复工作的原则:1)修复和补缺的部分要与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 2)任何增添部分都必须跟原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们能够识别,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可读性和真实性。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 1)利用原则:
1、利用与维护相结合 2、尽可能按原有功能利用
3、应和恢复与营造文物及其周围地段的活动相结合 4、应在严格控制下合理利用文物 2)利用方式(三种利用方式) 1、继续原有的用途 2、改变原有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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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博物馆使用;作为学校,图书馆或其他各种文化,行政机构的办公用地;作旅游设施使用。 3、留作城市的空间标志 二、发展历程
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确定下来是近百年的事,是资本主义发展之后的产物。在此以前,也曾有过象英国在18世纪中期立法保护古罗马的圆形剧场,欧洲大陆保护古典时代和中世纪建筑的情况。 1933年,《雅典宪章》: 1964年,《威尼斯宪章》:文物建筑的定义与保护、修复与发掘的宗旨与原则
1976年,内罗毕宣言,重点提出了历史地区在立法、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保护措施,并研究、教育和信息工作为历史地区保护的重要工作 1964年,《威尼斯宪章》:
正式名称叫《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 (也称《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及修复宪章》) 。
这里所说的文物建筑“不仅包括个体建筑本身,也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乡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较不重要的作品”。文件还说:“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一座文物建筑不可以从它所见证的历史和它所产生的环境中分离开来。” 1964年,《威尼斯宪章》:
关于保护的原则和方法,文件说:
“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做艺术品来保护。”还规定要保护文物建筑的全部,从平面、立面,到室内的装饰、雕刻、绘画,强调保护全部历史的信息,保存各个时代的叠加物,修复时添加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又必须和原来的部分明显地区别。要禁止任何重建。 1964年,《威尼斯宪章》: 关于“历史地段”,这个文件指的是文物建筑周围的地段,其保护和修复的原则与文物建筑相同。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威尼斯宪章》对文物的概念扩大了,扩大到文物建筑所在的环境,内容上也扩大到能够说明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史和社会史的各种类型的建筑,但对“历史地段”却还不是前面所说的概念,只是文物环境的扩大。
1987年,华盛顿宪章:
名为《保护城镇历史地段的法规》。是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这个文件重点谈的是对历史地段的保护。
这里,所谓“历史地段”是指“城镇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大小地区,包括城镇的古老中心区或其他保存着历史风貌的地区。它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在历史地段中,不仅要保护历史建筑的面貌,还要保护其整体的空间环境,如街道的式样、建筑与绿化、广场空地的关系,以至该地区的功能作用。
《威尼斯宪章》与《华盛顿宪章》: 比较这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国外从60年代到80年代文物保护思想的变化。这就是保护文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开始仅保护可供人们欣赏的建筑艺术品,继而保护各种能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见证物,再进而保护与人们当前生活还戚戚相关的历史街区以至整个古城。
这种历史回归的现象实际上反映了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需要,是人类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结果。
没有历史就没有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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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用自己的劳动建设了一个高技术的社会,用过去难以想象的力量改造着自然,建起了混凝土和汽车的城市,然而当人们静下心来时却又感到失落了什么,不再满意混凝土与汽车的禁锢。人们思索着到底谁是城市的主人?是人还是物?于是人们又重新回到历史中去寻找记忆,怀念那富于历史感的传统环境。
社会越发展,现代文明程度越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就越显得重要。 1、法国
1840年在梅里美的倡议下成立了历史建筑管理局。
1913年颁布了保护历史性建筑的法令。不论公物或私产,一旦被历史建筑管理局认定为历史性建筑就不得再拆毁,对它的维修费用将由政府资助其一部分或全部。
1943年立法规定在历史性建筑周围500米内改变环境面貌要得到专门批准。 1962年制订了保护历史性街区的法令。 1976年指定了3000公顷的地段为保护区。 2、英国
1877年由威廉·莫理斯(Willian Morris)创建了“古建筑保护协会”。 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保护21项古迹,其中主要是遗址。
1900年颁布第二个古迹保护法,保护的内容扩大到宅邸、庄园、农舍、桥梁等与历史事件有关或有历史意义的建(构)筑物。
1953年制定了保护历史性建筑物的法令。
1967年颁布城市文明法令,规定要保护历史街区。 1969年又把巴斯(Both)、奇彻斯特(Chichester)、彻斯特(Chester)和约克(York)4个古城定为国家重点保护的城市。
3、日本
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
1919年制定了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 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护法。
1952年综合以上3个法令为文物保护法。 1960年颁布保护古都历史风貌特别措施法。
1975年修订文物保护法,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规定。 4、中国
1931年,当时的国民政府曾颁布《古物保存法》。
1945年建筑学家梁思成向当时的政府首次提出了“古建筑保护名录”。 1948年解放军总部特请梁思成主持编写了《全国建筑文物简目》,共450条并附“古建筑保护须知”
1950年5月24日发布了保护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的保护办法;
1961年国务院公布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1987年又公布了第二批和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3批合计500处。
1982年颁布了《文物保护法》。
1982、1986年国务院又先后两批公布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共62座。 三、文物保护的层次 文物古迹 历史地段
历史城区及其自然与人工环境 从文物古迹保护、历史地段到历史城区及其自然与人工环境的过程,包括能够表现城市个性与特征、体现城市丰富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类型、城市空间、界面以及其中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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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建筑及城市的人工和自然环境。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1)保护文物古迹。对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窟寺、石刻、近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保护有典型历史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段。这些地段可以是建筑群组、商业街、住宅区,也可以是较完整的小镇、村落,有古代的,也可以是近代的。关键是要有保存完好的整体风貌。
(3)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与原则 1、建筑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修旧如旧,修旧如新,修旧如故? 《威尼斯宪章》:
a. 修复和补缺的部分要与原有的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条件许可时,最好采用与之同时期的构件进行替换,以有助于恢复而不是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
b. 任何增添部分都必须跟原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们能够识别,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可读性和历史真实性。
2、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
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不是孤立的保护 利用以保护为基础
利用原则:利用与维护相结合;尽可能按其原有功能利用;与周边环境的营造相结合 利用方式:
继续原有用途,改变原有用途,保护 3、历史地段的保护
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构筑物,且风貌相对完整的地段 还包含周边的生活内容
并不要求在其中留有多少文物建筑,但整体景观上应具有完整而浓郁的传统风貌
保护的内容包括建筑、街道、巷弄、公共和半公共空间及其界面,私密和半私密院落、围墙、门楼、过街楼、牌坊、植物、铺地、河道和水体等构成历史地段风貌特色的物质要素
历史地段保护的内容: 建筑的保护 街道格局的保持
空间系统及景观界面的保持 历史地段的整治与更新 建筑物内部的改造 建筑景观环境的整合 基础设施的改造 居住环境的改善
地段功能的定位与土地使用的调整 地段交通的重组
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p555图)
绝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四至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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