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有关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全面掌握人员配臵相关规定和实际到位情况,根据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及车辆专业岗位设臵标准,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人员配备;要严格按照规定优先配备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并保证人员的预备率。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按规定督促组织铁路车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作业标准、应知应会、岗位风险、案例教育、应急处臵等为重点进行适应性培训,推行以作业指导书为主要内容的实作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和技能竞赛活动,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进入车辆有关生产场所的劳务派遣、委外作业、路外施工及学习、实习等人员,车辆段必须对其进行铁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专业基本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记录在案。
车辆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投入应用前,以及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变化前,应对车辆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适应性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培养优秀技能人才,组织开展以学标、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活动,定期开展非正常情况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臵能力。
第二十三条 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大力推进标准化创建活动,在车辆部门各层级选树标杆典型,并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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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的晋职、收入挂钩,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加大表彰奖励和推广学习力度,大力营造“学技练功、岗位争先”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干部逐级负责、职工岗位达标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车辆部门各级干部应坚持深入生产一线,掌握实际情况,注重大数据分析,掌握安全规律,制定工作措施,对有利于车辆工作长远发展的制度措施,应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应尊重科学,分析问题应把注意力放在找准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措施上,防止问题重复发生。
第二十五条 车辆部门应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范围、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质量要求,根据安全重点工作部署和月度安全风险预警,结合季节性安全特点和安全实际,以作业指导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为检查重点,对关键作业、关键环节、关键处所、关键时段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对干部的安全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加强各级干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丰富监督检查手段,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添乘检查、全过程盯控、安全包保、专题调研、调阅视频音频资料、监控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依法合规、对规对标,重点检查规章标准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培训、设备质量、应急处臵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问题整治情况。
第二十七条 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针对安全关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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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问题、事故暴露问题、季节性安全重点和上级部署,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促进作业标准落实,规范安全管理,防控安全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安全问题追踪整改和复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严重问题应通报,对影响安全的严重问题,应实行督办。要追踪复查问题的解决情况,实现过程控制和闭环管理。应突出高铁和客车安全,针对安全风险关键项点、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控制和专项整治,对高铁和客车发生的事故、故障及典型安全问题,做到件件分析、盯住不放、立即解决。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指导以及检查指导工作不力的,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将在专业评价中定期进行通报批评和考核。对检查指导的单位在短时期内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问题的,必须认真分析原因,对能发现问题而未及时发现以及发现问题后未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解决的,以及没有按规定时间、范围检查到位的,应严格追究检查指导人员的检查失职责任。
第五章 设备质量
第一节 造修质量
第三十条 凡进入国家铁路以及委托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的合资铁路线和非委托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线的铁路车辆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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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业推荐性标准,以及总公司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标准性技术文件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铁路车辆有关产品准入制度,全面推行车辆设备零部件招标采购,健全评价机制,严格对车辆设备供应商的审查。铁路车辆部门在引进车辆先进技术装备时,须同步引进关系车辆安全及检修作业的专用设备、故障诊断、操作程序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二条 配属管理的铁路车辆使用单位和部门应制定新造车接车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规范交接程序,铁路车辆接车工作由总公司所属单位牵头组织。铁路车辆制造交付时,须保证车辆各部技术状态良好,满足合同约定技术质量要求;动车组新造交车时接入单位应成立车辆、机务、电务专业组成的接车组,在保证动车组各部技术状态良好的同时,还须对电务车载设备进行检查确认,保障状态良好。在车辆接车同时,应接收完整车辆履历,车辆制造、运用单位须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好填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由机车供电的铁路客车车辆和动车组在新造出厂后上线运营前,须组织安排进行接车整备和试运行工作,及时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问题并组织解决;试运行时,配属单位须做好添乘记录。
第三十四条 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车辆检修规程,明确动车组、客车及货车的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按照修程要求,落实相关费用,严格执行检修标准,保证铁路车辆按期检修,严禁过期车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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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铁路车辆及其零部件的定期检修工作须严格按总公司发布的检修规程以及相关的办法、文件的要求进行。总公司所属单位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工艺规程和技术标准;各车辆段配备所需的技术规章、技术标准、工艺文件、产品图样、维护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并依据工艺规程、技术标准及铁路车辆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制定适合现场操作的作业指导书。
第三十六条 车辆主要行车设备设施应实行履历管理,强化动态检测和监控,建立检查、检修、保养、验收等记录,实行“一车一档”管理,配备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车辆主要行车设备技术状态及主要零部件质量、养修履历的全过程和质量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应加强车辆设备设施源头质量管理,对铁路车辆在维修、运用中发现的设计、制造质量和运用等问题建立信息收集和反馈制度,建立定期分析研判机制,分析问题发生原因,并研究验证整改方案,确保问题得到及时销号。
第三十八条 为消除安全隐患、提升车辆性能、改善运行品质,应做好铁路车辆加装改造工作,具体加装改造项目的确定及技术方案的设计、审查和批准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并做好运用维护手册的更新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立铁路车辆质量追溯制度,在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基础上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责任故障进行汇总统计,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存在制造、销售及质量源头问题单位的相关责任,按照要求进行考核索赔,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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