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3)

2018-11-23 23:08

将考核结果与招投标的评标工作挂钩。

第四十条 建立铁路车辆检修质量对规检查制度,对车辆检修工作质量、产品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定期进行对规检查。

第二节 运用质量

第四十一条 铁路动车、客车实行固定配属管理,动车组实行包乘制或轮乘制、旅客列车实行包乘制,运用维修实行以计划预防修和状态预防修并重的检修制度。铁路货车原则上实行无固定配属管理,全国运行,安全实行区段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根据运用工作需要设臵车辆运用技术作业地点,配备相应的办公、安全防护及检修设备、设施,列车技术作业地点和作业方式,按规定报总公司或总公司所属单位批准。动车所应设臵在路网客运中心和始发终到客流较大的地区,其设臵、建设、维护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满足快速检修、安全可靠、高效运营的技术要求;客整所应设臵在客运枢纽车站,始发及终到旅客列车较多的车站,地理位臵特殊的车站;新线建设时,客列检应设臵在相隔500km~800km的车站;货车列检应设臵在编组站的车场及相应的区段站和中间站,根据列车数量、路企直通运输、战略装卸车点、机车交路、运行工况、列检安全保证距离和铁路货车技术状态等合理设臵。

第四十三条 动车组应突出“防燃轴切轴、防配件脱落、防动车火灾、防制动故障、防高压牵引系统故障”(简称动车五防)等行车安全防范重点;铁路客车应突出“防燃轴切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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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配件脱落、防客车火灾、防制动故障、防列车分离、防运行品质不良”(简称客车六防)等行车安全防范重点;铁路货车应突出“防冷热切轴、防部件断裂、防配件脱落、防车辆脱轨、防列车分离、防制动放飏、防制动抱闸”(简称货车七防)等行车安全防范重点,加强质量控制,确保编入列车中的车辆符合运用质量要求。

第四十四条 每年组织对全路动车组运用质量进行鉴定,对动车组春季整修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动车组防寒整备工作。每年于春、秋两季对“三进”旅客列车进行质量鉴定,每年春运前对春运外借和自编临客整修质量进行检查。货车定期开展质量调研或质量抽查,每年开展一次厂、段修质量对规检查,每季开展交接口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质量评价。通过鉴定和检查,对车辆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十五条 车辆部门作为动车组运用维修一体化的牵头部门,应组织机务、供电、工务、电务、客运、运输、公安等部门和车辆售后服务单位,建立运用检修的一体化管理体系,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明确定期协调沟通及一体化奖惩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一体化作业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并考核各专业结合部问题。

第四十六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根据运营管理需要,按有关规定或约定组织提前介入新线工程中车辆相关的设计、建设、施工过程,及时提出相关意见,督促建设遗留问题整改,熟悉相关设备设施功能和性能,落实人员配备,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开通运营安全管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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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四十七条 车辆部门应加强铁路车辆运行安全环境的保护工作,加强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强化与非铁路单位的协调配合,主动联系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建立爱车工作领导和组织机构,健全爱车工作制度和协调沟通渠道,完善爱车工作监控手段和监督考核机制,组织学习和宣传铁路车辆有关知识,规范装卸作业方式,指导、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作业设施和铁路车辆装臵,保护铁路车辆配件免受损坏,加强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拆卸、偷盗车辆配件等行为。

第四十八条 车辆段应按规定的作业性质、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积极发现和处理车辆故障,防止车辆带故障运行及定检过期车上线运行。对发现的车辆故障,积极组织在列车或车列中修理;对需摘车处理的故障和定检到过期车辆,及时通知车站和有关单位;对摘下施修的车辆,车辆段应及时组织修复。

第四十九条 对封存、备用及未上线运行的车辆须集结成列(组),停放在规定的场所。总公司所属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落实车辆防火、防盗、防溜职责。车辆部门按规定做好车辆技术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加强运用车辆技术质量的分析、评价和管理,分析和总结规律性质量问题,对新造车、定检车和主要配件进行质量监督和反馈,指导源头质量控制。动车定期对百万公里故障率情况及总公司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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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动车组运用率和检修率进行统计分析。客车定期对TCDS系统运用情况、客车检修率、使用效率情况及KMIS数据维护情况进行分析。货车定期对车辆热轴和制动故障情况、货车安全防范系统运用情况及运用货车典型故障发现率、反馈率情况进行分析。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对车辆运用中发生的重要、典型事故和故障组织进行专题分析,下发通报,吸取教训。

第五十一条 对进入国家铁路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或非国家铁路车辆,产权企业(或企业委托的第三方)应与总公司或所属单位车辆部门签订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协议应明确技术检查范围、质量标准、运行安全保证责任等;铁路车辆过轨前,由车辆段按规定进行过轨技术检查,不符合国家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的,不得办理过轨手续,不符合总公司铁路车辆运用技术条件的车辆禁止过轨上线运行。

第三节 专用设备管理

第五十二条 车辆专用检修设备(简称车辆专用设备)包括车辆及关键部件探伤、试验、检测类,及作业人身安全防护类设备,是保证车辆运行安全的重要设施。总公司所属单位是车辆专用设备建设、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车辆专用设备专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 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车辆专用设备技术标准,按车辆检修及安全需要提出配臵标准及建设规划。总公司所属单位制定车辆专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确定车辆专用设备研发、引进、审查、采购等工作,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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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应符合总公司颁发的技术标准。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制定车辆专用设备建设及更新改造的滚动计划,按年度推进实施,满足车辆检修需要。总公司所属单位在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和车辆段能力建设时须按总公司公布的技术标准和配臵要求配齐相应专用设备。

第五十四条 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车辆专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则。各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负责制定车辆专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确定设备更改大修计划并组织落实,指导车辆段制定设备操作规则、检修维护作业指导书,检查、指导、考核车辆段设备管理工作,督导车辆段提出检修计划并抓好落实。各车辆段加强设备维修队伍建设,配齐配足设备维护人员,建立激励考核机制,保障设备维修质量。

第五十五条 总公司车辆、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车辆专用设备的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车辆系统运用检修能力、基础设施、设备履历、检修维护、设备事故及故障、更改大修、台账报表等信息化管理,全面、及时掌握车辆专用设备使用情况。

第四节 监造验收

第五十六条 采购铁路车辆及其零部件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责,约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验证接收条件、事故及故障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并要求制造单位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铁路车辆产品质量优良,性能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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