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签署合同前的准备工作
2.1与客户签署委托合同前,必须依照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对于有利益冲突且不能解决的案件不得代理。
2.2对于有利益冲突而不能代理的案件,应当如实告知客户并说明理由,并且团队律师原则上不得为客户推荐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2.3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前,应当请委托人提供如下信息:
(1)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客户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2)提供对方当事人准确的名称或姓名;
(3)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4)提供能够确定案由的基础材料;
(5)如果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或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资料。 2.4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基础资料确定案由。
2.5合同内容确定后,应当上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签署。 2.6合同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审批后,如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合同审批手续。团队律师应当保证所签署的合同内容与经律师事务所审批的合同内容完全一致。
3.主要条款 3.1委托代理事项
3.1.1该条款中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案由;
(3)委托代理事项。
3.1.2在委托事项中,应当明确代理的仲裁或诉讼阶段(如立案、申请仲裁、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申请再审、申请抗辩等)。
3.1.3如果委托人一次性委托团队律师代理整个诉讼过程的,应当详细列明所包含的诉讼阶段。对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某个诉讼程序,应当注明。
3.1.4如果委托人准备提起诉讼或仲裁前发送律师函或委托团队律师进行诉讼或仲裁前谈判的,应当在委托事项中予以明确。
3.2委托代理权限
6
3.2.1在委托代理权限条款中应当明确,代理属于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并具体列明代理权限。
3.2.2属于一般代理的应当依据具体案件列明如下事项: (1)代为立案或提起上诉、申请强制执行;
(2)代为参加一审或二审、申请再审、强制执行程序; (3)代为收集、提供证据或财产线索; (4)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2.3如果属于特别代理的,还应当在3.2.2条款规定的一般代理权限范围内增加如下内容: (1)在诉讼或强制执行中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执行请求; (2)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代为领取执行款。
3.2.4原则上团队律师只接受一般代理,以便在庭审中遇到困难时有足够的时间应对,并避免诉讼风险。
3.2.5如果不属特别代理的,应当注明在行使特别代理的事项前,须征求客户的书面意见。 3.3受托人的义务
3.3.1应当明确约定团队指派处理案件的经办律师。
3.3.2应当明确是否在原指派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 3.3.3在该条款中指定日常联系律师,并列明其联系方式。
3.3.4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团队要求、及与委托人的约定,列明受托人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
3.4委托人的义务
3.4.1指定委托人指派的日常联系人,并列明其联系方式。
3.4.2委托人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受托人叙述案情,并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3.4.3委托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配合义务。 3.4.4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3.4.5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人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 3.5 律师代理费
3.5.1应当明确双方约定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含税。
3.5.2应当明确双方约定的律师代理费的计取方式属于以下何种类型:
7
(1)固定律师代理费; (2)提成律师代理费;
(3)基础代理费+提成律师代理费; (4)其他律师代理费的计取方式。
3.5.3如果采用固定律师代理费的,应当明确律师代理费的具体金额。
3.5.4如果采取提成律师代理费的,应当明确计算代理费的基数及提成比例。如果分段计算的,应当详细列明分段方式、基数及各分段的适用比例。
3.5.5如果采取基础代理费加提成律师代理费的方式的,应当明确基础代理费的具体金额,及提成律师代理费的计取方式(具体参见本指引第3.5.4条款)。
3.5.6如果以胜诉作为计取律师代理费的前提或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胜诉的标准。 3.5.7如果约定以案件处理结果作为计取律师代理费的前提或条件的,可能的案件处理结果如下(如果代理的系仲裁程序的,参照本条约定处理):
(1)案件开庭前,因一方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而结案; (2)案件开庭前,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撤诉;
(3)案件开庭后,因一方当事人撤诉而结案;或因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而撤诉; (4)案件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的; (5)一审败诉,二审因全部或部分改判而减免责任,或增加利益的; (6)一审胜诉,二审因全部或部分改判而增加责任,或减少利益的; (7)案件被发回重审的; (8)案件被提审或指令再审的;
(9)委托人实际获得执行款或其他执行利益的; (10)委托人实际减少支付执行款或减轻其他责任的。
3.5.8如果以案件处理结果计取律师代理费的,可以参照如下方式:
(1)不涉及财产(可明确数额)给付的,以案件处理结果计取律师代费,如合同解除、继续履行合同、确认合同有效等变更之诉或确认之诉的案件;
(2)涉及财产(可明确数额)给付的案件,可以依据案件最终处理完毕后,委托人较约定的标准增加利益或减免责任的金额计取律师费;
(3)如果案件涉及财产给付不是以货币计量的,应当明确计价方式,然后参照本条款第(2)项处理。
3.5.9应当明确约定各期律师费的支付期限、支付条件及支付方式,避免存在歧义。
8
3.5.10应当指定律师代理费的收款账户。 3.6费用承担
3.6.1应当约定诉讼或仲裁费用的负担方式。 3.6.2应当约定法院或仲裁机构退还的费用的归属。
3.6.3应当约定律师因处理案件所产生的差旅费用、取证费用等费用的负担方式。
3.6.4如果律师办理案件的差旅费等采取包干形式由律师事务所负担的,应当考虑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可操作性,经详细论证后方可写入合同。
3.7合同的解除
3.7.1应当约定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3.7.2应当约定受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3.7.3应当约定合同自行解除的情形,及其他任何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 3.8违约责任
3.8.1应当明确约定各方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
3.8.2应当仔细审查和评估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和能力,尽可能的将违约责任限定在律师代理费的范围之内。
3.9争议的解决
3.9.1原则上应当选择仲裁方式处理与委托人产生的争议,以避免因与委托人之间的争议产生不好的社会影响。
3.9.2优先选择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3.10通知与送达
3.10.1应当明确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指定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或明确双方日常沟通案件的方式。
3.11合同的生效
3.11.1原则上应当约定双方签署合同且委托人支付首期律师费时,合同生效。 3.11.2在合同未生效前,不得将授权委托书、所函等委托手续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 4.排版
4.1纸张采用A4,纵向设置。
4.2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均为3.18。
9
4.3标题“委托代理合同”,使用华文中宋小二号字加黑,居中设置,段间距为段前1、段后1。
4.4案件编号使用宋体小四号字,居右设置,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
4.5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为黑体小四号字,居左设置,当事人的其他信息均为宋体小四号字。 4.6正文中的各条款标题均设置为黑体小四号字。
4.7正文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 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
4.8正文结尾,应当另起一行加注“(以下无正文)”。
4.9签署页应当另行设置,并在首行加注“(此页为本委托代理合同之签署页)”。 4.10签署页中各方当事人的信息应当包括: (1)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2)有权签字人的信息; (3)签署日期; (4)签署地点。
4.11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双面打印。
4.12与重点客户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按如下要求制作封面:
4.12.1律师事务所的LOGO的大小设置为高2.5com,宽89.5px,设置在页码的右上角。 4.12.2在律师事务所的LOGO下增加一个空行,然后在该空行下设置封面标题“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设置为华文中宋小二加黑,居中设置。
4.12.3在“委托代理合同”下设置客户编号或案件编号,宋体小四,居右设置。
4.12.4在客户编号下方增加两个空行,然后设置“客户信息”模块,整体模块居中设置,具体内容如下:
(1)第一行“客户信息”的标题,设置为黑体小四号字;
(2)第二行:客户名称或姓名,格式为:“全称:+客户名称或姓名”,宋体小四; (3)第三行:联系人,宋体小四; (4)第四行:地址,宋体小四; (5)第五行:电话,宋体小四; (6)第六行:EMAIL,宋体小四。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