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8-11-23 23:19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考核部分适用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行的发电机组。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按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 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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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应根据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十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华东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安全信息。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

管理暂行办法》、《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暂行)》的要求开展。

对未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或未达到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的发电厂或机组不得进入商业运营,各级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拒绝该机组并网运行。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并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5%。 (一)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 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臵、AGC、AVC装臵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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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者(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臵)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臵)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臵)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第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发电计划曲线执行情况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考核原则上以机组为单位进行。根据电网运行实际,初期也可按同一电厂内接于同一母线且电价相同的机群或者计划编制对象为单位进行考核。

(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编制发电计划,对每台机组每15分钟给出一个电力计划值,全日共96个计划值。两个计划值之间机组发电计划曲线按线性插值法确定,第i秒钟的计划出力为:

Pi?Pn?i??Pn?1?Pn?

900其中,Pn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Pn?1为96点计划曲线上的下一15分钟整点发电出力、i取值为0~899。

(三)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控制、跨区(省)联络线调整以及电力电量平衡的需要,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发电计划曲线应提前15分钟下达给电厂,不足15分钟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四)机组(或电厂)在由电力调度机构AGC主站系统远方控制期间,如果机组(或电厂)处于带负荷曲线运行模式,则机组(或电厂)可参照上述(二)的发电计划曲线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其他模式则按AGC机组性能评价综合办法进行考核。

(五)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由于并网电厂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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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曲线偏离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时,按照偏差量对发电厂进行考核。

(六)考核以每5分钟为一个时段,全天288个时段。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自动化系统采集机组每5分钟实际发电量,同一时段内实发电量与计划电量之间允许偏差范围标准为机组发电计划曲线折算电量的±2%,每5分钟实发电量超出相应时段计划电量的允许偏差范围时,超标部分电量绝对值统计为考核电量。

(七)下列情况下应免于考核:

1、根据调度指令,机组(电厂)在AGC控制模式(除严格跟踪负荷曲线模式外)下提供AGC辅助服务期间。

2、机组被临时指定提供调峰和调压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时。

3、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4、当电网频率高于50.1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下限,或当电网频率低于49.9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上限时。

5、机组启动并网,根据机组工况在机组并网后至达到正常参数期间,以及达到正常参数后1小时之内;机组停机过程中,从机组降参数至解列期间。

6、新投产发电机组在连续满负荷运行试验结束之前的试运期间。 7、在机组进行与出力调整有关的试验期间。

8、电网频率异常时,一次调频动作引起的机组出力调整量。

9、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第十九条 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提高电网电能质量。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包括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其分类和标准见《华东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机组提供调峰类型的不同,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当发电机组(发电厂或者发电机组组合)基本调峰能力不能达到额定容量的一定比例(上海52%、江苏21%、浙江40%、安徽34%、福建36%)时,按差额容量×运行时间×32元/MW〃h实施考核,月最大考核电量不超过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5%。发电机组的调峰能力由电力监管机构委托资质参数校核单位进行校核确定。

(二)如果电厂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临时改变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当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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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申报出力上限低于机组铭牌出力上限或机组申报出力下限高于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的情况,即认定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在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期间,每天的考核电量为:

''(Pmax?Pmax?Pmin?Pmin)?(小时)1??基本调峰

式中:

Pmax为机组铭牌出力上限(MW)

'P max为机组申报出力上限(MW);

; Pmin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MW)

' Pmin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MW);

?基本调峰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三)如果电厂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改变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但不能按调度指令提供基本调峰能力时,即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低于当日调度指令最高值或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高于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基本调峰出力最低值,则当日的考核电量为:

(P(小时)??基本调峰 1?P1'?P2?P2')?24式中:P; 1为当日调度指令出力最高值(MW) P; 1'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MW)

; P2为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基本调峰出力最低值(MW)

P2'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MW);

?基本调峰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二)当机组按调度指令执行深度调峰任务,但未达到指定调整出力时,将受到深度调峰考核。考核电量为:

P?P0?t0??有偿调峰

式中,P为调度调峰指令出力(MW);

P0为机组实际出力(MW)

t0为调度指令时间(小时)

,其含义为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要求机组进行深度调峰

的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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