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参数要求,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
2、并网发电厂还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对涉网设备进行参数实测,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并及时将设备试验报告及技术资料报送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当涉网设备或涉网设备参数发生变化时,应事先得到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许可,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有权要求发电厂对该涉网设备重新进行参数实测。
3、新建发电机的励磁系统数学模型和相应参数应在机组进入商业化运行前完成实际测量;改造机组的励磁系统数学模型和参数应在投入运行后一个月内完成实际测量。发电厂应将实测的励磁系统及PSS数学模型和参数报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审核。运行中如系统逻辑或设定参数发生变化,须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核准方可执行,必要时需重新进行参数实测工作。
4、发电企业应进行机组调速系统数学模型和相应参数的实际测量工作,并将实测的调速系统数学模型和参数及时报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审核。运行中如系统逻辑或设定参数发生变化,须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核准方可执行,必要时需重新进行参数实测工作。
第四十八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和PSS装臵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臵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2003)、《大型汽轮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650-1998)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满足所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臵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由电力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这些专业部门的意见下达定值。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
3、对于已经运行的、但主要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不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的发电机励磁系统,应进行技术改造,并将改造计划报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4、并网发电厂单机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配臵PSS装臵,并网发电厂其他机组应根据所在电网稳定运行的需要配臵PSS装臵。
5、对于大区联网要求投入PSS装臵的机组,其机组PSS参数必须满足大区联网的要求。 6、根据规定要求必须投入PSS装臵的机组,如PSS装臵退出,该机组必须停运。 7、并网电厂应加强励磁系统和PSS装臵的定期检修和运行维护,加强定值管理,确保励磁系统和PSS装臵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十九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和PSS装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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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情况进行如下考核:
1、按要求应配臵PSS装臵的并网发电厂机组未配臵PSS装臵,按该并网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2%考核。
2、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臵和PSS装臵的可投运率应不小于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该并网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02%考核,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该并网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2%。
3.励磁系统的性能指标应满足国标的要求,否则,按该并网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2%考核。
第五十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调速系统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DL/T824-2002)、《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臵基本技术规程》(DL/T563-1995)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满足所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并网发电厂的调速系统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在机组并网前进行必要的静态调试和动态模拟试验,其主要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标要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
3、对于已经投入运行、但主要技术指标不符合国标要求和不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的调速系统,应逐步进行技术改造,并将改造计划和改造方案报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4、并网电厂应加强调速系统的定期检修和运行维护,加强定值管理,确保调速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十一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需要,涉及电网或设备安全运行重要参数应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备案。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根据《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的要求按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遮断容量等性能达到电力行业规程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限期整改。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外绝缘爬距应与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相适应,不满足污秽等级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受条件限制不能调整的应采取其它的防污闪补救措施。
4、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接地装臵应根据地区短路容量的变化,校核其(包括设备接地引下线)热稳定容量。对于升压站中的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经低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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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高阻接地的系统,必须按异点两相接地校核接地装臵的热稳定容量。
5、并网发电厂升压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满足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进行如下考核:
1、由于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原因引起重大电网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以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定义为准),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2%考核。
2、由于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原因引起一般电网事故或一般设备事故(以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定义为准),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1%考核。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含母线、联变、断路器、隔离开关、PT、CT、高压电抗器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05%考核:
1)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发生非计划停运,累计超过0.1次/台的;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发生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安排检修的;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由于电厂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周期或标准进行预试检修,造成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电网安全的。
第五十三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水电厂水库调度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水电厂的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和行业规定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规程的要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负责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
2、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并网水电厂应做好水调自动化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水调自动化系统管理规定,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并按《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水电厂应保证水调自动化系统维护管理范围内通信通道的畅通,负责水调自动化系统的信息维护。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向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水调自动化系统传送水情信息及水务计算结果,并保证传送或转发信息的完整性、准确度和可靠性,否则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1%考核。
3、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合理利用水力资源,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和水电厂在电网运行中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等作用。并负责编制水库群补偿调节方案,开展水库群优化调度工作等。并网水电厂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汇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按相应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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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调度交易机构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第五十四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定期对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进行电网要求的性能指标测试,对于达不到性能指标要求的机组应在下一次停运检修时完成整改。
第五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通过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生产信息系统,按时填报有关机组、设备等运行参数和管理信息,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第五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运行值长或班长(具有接令资格)上岗前应通过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组织的有关调度管理的学习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 考核实施及信息发布
第五十七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负责其直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
第五十八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是: 1、全网统一评价标准;
2、按月度以省级电网为单位分别考核;
3、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不重复进行,取考核扣罚电量最大的一款进行考核电量计算。
第五十九条 考核的依据是: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制定的发电计划、检修计划、电压曲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记录,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
第六十条 按照专门记帐、收支平衡的原则,按月度进行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结算。 第六十一条 按月度及以上电网为单位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别进行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的结算。考核费用按调度管辖范围在同一电网的直调发电厂之间返还结零。
第六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月度总考核电量相应的考核费用为:
电厂考核费用?(?Wi_sum?Ci)?WP_sum?CP_max
i?1n式中,Wi _sum为机组i考核电量总和(MWh);
Ci为机组i上网电价(元/M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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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_sum为按电厂考核电量总和(MWh); CP_max为全厂机组最高上网电价(元/MWh)。 n为该电厂机组总数。
自备电厂按所在电网燃煤火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参与计算。
月度总考核费用为所有电厂考核电量相应的考核费用与机组(发电厂)资金考核费用之和。
第六十三条 总考核费用按发电厂上网电费(或者租赁费)比例进行返还。 第i个电厂能够得到的返还费用计算公式为:
R返还?R总返还?iFi?Fi?1N
i式中,R总返还等于月度总考核费用;
Fi为第i个电厂月度上网电费(或者租赁费)(元); N为当月上网发电电厂的总数。
自备电厂按发电量和所在电网燃煤火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乘积参与计算;收取租赁费用经营的抽水蓄能电厂采用租赁费参与计算;采用两部制电价的电厂容量电价对应的收入应参与计算。
第六十四条 发电厂考核及返还费用等于当月该电厂获得的考核返还费用减去当月该电厂考核费用。
第六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考核与返还费用结算采用电费结算方式,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发电厂在该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考核及返还费用额度,向所在网、省电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六十六条 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将上月直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结果在其“三公”门户网站上披露。
第六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对考核结果有疑义,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经核查后,在接到问询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网发电厂经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十八条 每月20日前,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将上月直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情况明细清单以文件形式报送电力监管机构,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结果生效。
每月25日前,电力监管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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