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义务,而境外转让无需国家商标局审批,因此娃哈哈仍有义务转让在境外注册的商标。
对于达能提出的仲裁,杭州仲裁委于2008年9月作出裁决,驳回了达能的请求。理由是,《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商标转让权利义务为同一合同约定,而仲裁庭在2007年12月6日已裁决确认该协议自1999年12月6日终止。
达能不满仲裁结果,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杭州中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后,2009年5月21日,经过两次仲裁、两次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关于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申请,裁定“娃哈哈”商标归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
2009年9月30日,达能和娃哈哈集团在北京联合发布“双方达成友好和解”的新闻公告,称“双方将终止其现有的合资关系”。公告表示,达能已同意将其在各家合资公司中的51%股权出售给中方合资伙伴。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将终止与双方之间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 案例讨论题
1.从企业伦理和道德建设角度看,争议双方冲突的焦点是什么?
2.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否要遵守国际社会通行的商业规则?
3.从现行法律角度看,双方各自存在哪些过错?企业伦理道德建设和遵守法律是否存在矛盾?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