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和发展,因此整体上并不违背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且上述行为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确实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体操作人员均未从中获得任何方式的收益,亦未因此而使得公司利益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害。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述情况发生及存在的过程中,已经全面知悉了相关情况,不存在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私自操作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昌润钻石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虽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但由于相关票据均已解付或归还,因而并不构成本次股票挂牌的障碍。此外,昌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1日出具《承诺》:承诺如果在任何时候有权机关对昌润钻石就上述事项进行处罚,昌润集团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被处罚的费用,保证昌润钻石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注意到,报告期内,昌润钻石曾向供应商签发无真实交易关系的承兑汇票用于向第三方支付或者进行贴现融资,关联方向昌润钻石提供的资金中,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票据均已予以规范或清偿。本所律师认为,以上情形存在违反《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的情形,但鉴于:
(1)昌润钻石签发该等汇票均向付款银行存入100%保证金,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或损失,不存在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需依国家有关机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票据诈骗行为;
(2)昌润钻石未因该等出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损害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利益;
(3)昌润钻石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 (4)昌润钻石控股股东昌润集团承诺,如昌润钻石因其报告期内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被行政处罚,将全额承担昌润钻石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5)对无真实交易关系的汇票出票行为昌润钻石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
并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票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进行票据管理,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违反票据管理法律法规的票据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昌润钻石不存在新发生的不规范票据行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昌润钻石不规范的票据行为不影响股票挂牌的实质条件。
案例四:白兔湖(430738)
2、应付票据
上述应付票据均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开具的以融资为目的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所融资金均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报告期后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又开具了两张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付票据,具体情况如下表:
以上两表中,1-10 项应付票据均已到期解付,公司按期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未产生逾期应付票据;11-12 项应付票据虽未到期,公司已足额存入了该两笔应付票据的保证金,已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由该两笔票据所产生的该公司与相关银行之间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已清偿完毕,该两笔票据不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公司未因上述行为给银行及其他权利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相关银行不会对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2014年3月24日,华夏银行合肥支行和兴业银行安庆开发区业务部分别开具了《证明》,证明“白兔湖动力足额存入了该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由该票据所产生的该公司与我行之间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已清偿完毕,该票据不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白兔湖动力未因上述行为给银行及其他权利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我行不会对白兔湖动力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截止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应付票据”科目中,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付票据余额为0。
针对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公司已通过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等一系列整改措施逐步规范此类行为,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中国人民银行桐城市支行于2014 年3 月31 日出具了《说明》,“针对白兔湖动力过往期间不规范使用票据融资的行为,鉴于该公司已经整改到位,我行不再予以追究”。
公司已于2013 年12 月11 日作出承诺,按期解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将不再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汪舵海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导致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或受到任何处罚,致使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汪舵海将无条件以现金全额赔偿该等损
失,并承担连带责任。汪舵海同时承诺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不再发生此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2013 年12 月12 日至今,公司没有新发生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解决资金压力,所融通的资金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并未用于其他用途,不存在应付票据未按期解付之情形。并且公司已于2013 年12 月11 日作出承诺,按期解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将不再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因此:
(1)由于公司已于2013 年12 月11 日作出承诺,按期解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将不再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并未给相关银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及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之一,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所规定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3)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述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五:荣昌育种(430762)
(十四)票据融资不规范的风险 1、发生背景
报告期内,公司进入快速发展壮大阶段,公司及子公司具有较大的融资需求。为满足经营所需的融资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恒利源采用了签发融资性票据的方式进行融资。
2、不规范票据融资流程
报告期内,公司签发融资性票据的流程为:恒利源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的票面收款单位为某供应商,该汇票开出后交由供应商,由供应商直接到银行贴现或背书转让给指定的第三方而获得资金,供应商取得资金后,将
该款项汇入第三方,再由第三方汇入荣昌育种;银行汇款手续费及贴现手续费、承兑利息由恒利源承担。
3、不规范票据融资成本
报告期内,公司不规范票据融资的贴现金额及贴现成本等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说明:
[1]票据贴现成本按照贴现息和手续费计算,公司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6个月,平均贴现成本=(贴现利息+手续费)/票据贴现金额*6/12
[2]公司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6个月,因此年平均融资金额=(不规范票据贴现金额—票据保证金)×6/12。
4、不规范票据融资对财务及经营的影响
财务方面,不规范的票据行为主要是造成公司应付票据余额增加,并未造成其他重大财务风险。2011年至2013年9月,上述不规范票据贴现行为分别发生贴现成本32.00万元、192.68万元、55.03万元,均由公司承担,并计入财务费用。上述票据贴现增加了公司的费用支出,但整体金额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票据融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符。但是,公司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2013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出具了《关于山东荣昌育种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票据融资问题的函》认为“公司在办理票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