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问题(3)

2018-11-23 23:37

过程中对于已到期票据均已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责任,对于未到期票据均已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要求提供了交易合同、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所有承兑协议及订立的票据融资安排符合银行要求,未发现公司、董事或高管不诚实或欺诈行为,未发现票据逾期或欠息情况,未发生违约或纠纷、争议情况,未发生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票据管理规定,我行不会因此对你公司、相关公司和人员此前的票据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因此,上述行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同时,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该等票据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挂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5、规范措施

截至2014年6月2日,公司应付票据已全部到期偿还。2013年12月3日以后,公司未再发生上述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公司停止上述行为4个月来,公司经营未受到任何影响。

公司今后将严格执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行为,并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一是组织管理层及财务人员深入学习《票据法》,树立规范使用票据的意识;二是强化内部控制,严格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三是进一步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培育;四是与各中介机构加强沟通和协调;五是严格考核,加大奖罚力度,彻底杜绝该类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田荣昌承诺:“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上述不规范票据贴现融资行为,如若山东荣昌育种股份有限公司因不规范票据贴现融资行为而被有关部门处以经济处罚,本人承诺将给予挂牌人等额的经济补偿。”

由于公司经营已步入正轨,公司实力逐渐增强,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较为宽裕;同时,公司与客户、银行等均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使得公司能够获取较好的商业信用和长期稳定的银行授信。

因此公司不会面临因停止不规范票据贴现行为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重大风险。

案例六:广源精密(830783)

虚开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

从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茌平信用社取得1,800万元借款,并将其中700万元存入贷款行用于做承兑汇票保证金。由于公司规模较小,公司单笔采购金额较小,公司如按照实际交易情况向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将出现笔数多、金额小的情况,银行将很难予以配合,因此公司与关联方恒信铝业签订采购协议,分5次将承兑汇票开出,且所开出的承兑汇票单张金额较小。公司所开具的承兑汇票现已有500万元到期,剩余200万元于2014年5月25日到期。

公司在真实采购过程中根据付款金额向客户支付承兑汇票,公司在使用承兑汇票过程中仅有47万元用于直接贴现,其余的承兑汇票均用于公司真实采购。虽然公司虚开银行承兑汇票存在一定的背景,且公司多用于了真实的交易,但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时确实存在虚签合同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形,违法了有关法规,存在日后被处罚的风险。

针对公司虚签合同开具承兑汇票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孙作晶已出具承诺,公司日后若因开具承兑汇票受到处罚均由其个人承担。

201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茌平县支行出具证明,上述票据行为“未侵害金融机构权益和金融安全,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行不会因此对聊城广源精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或茌平广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截至 2013 年12 月31 日,公司累计通过关联方茌平恒信铝业有限公司向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700 万元,公司与其并无真实的业务往来,但公司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即背书转让回本公司用于真实的业务支付,不存在通过票据融资的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孙作晶已承诺公司日后若因开具承兑汇票受到处罚均由其个人承担。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关联方茌平恒信铝业有限公司向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700 万元,公司与其并无真实的业务往 来,但公司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即背书转让回本公司用于真实的业务支付。且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已全额缴付保证金,向承兑银行偿还该等银行承兑汇票所涉及的全部款项不存在重大风险,银行不存在票据到期后款项未能偿还而产生的风险。公司开具承兑汇票时存在违规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孙作晶已承诺公司日后若因开具承兑汇票受到处罚均由其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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