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标工作中联系的相关部门及人员
1、招标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招标人分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自然人不属于招标人。
法人含义: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含义: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自然人含义: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2、项目所属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 根据工程的投资情况及隶属关系,应由 项目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 进行监督管理和备案,由 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进行招标公告发布、见证招标投标过程。
3、本项目所属地的监督部门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2)监督部门分类:一是当事人监督;二是行政监督;三是司法监督;四是社会监督。
4、公证机构
(1)公证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处由国家设立,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办理公证业务及相关的法律事务。
(2)公证机构在招标开标、评标阶段,进行开标现场公证活动,评标阶段全过程监督。
5、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在评标过程中,协助评标委员会把评标过程中相关表格进打印及资料汇总。
6、投标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投标人分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称自然人。
(3)招标公司负责投标人的报名,报名时检查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7、其他。
五、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沟通、协调
1、主动上门与招标人沟通,确定招标方案、招标工作日程安排,各标段划分,确定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工期或周期(交货期)、报价方式、付款方式、合同条款等内容。
2、项目部将招标方案和招标计划与招标人进行认真、细致的沟通,并将招标人的愿望最大限度合规合法的融入招标文件中。
3、拟定各分项目的招标实施方案,拟定资格预审文件(若有时)、招标文件和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业主及有关部门审批。
4、依据工程量清单根据 云南省 工程量清单相关计价文件进行综合单价的组价,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制定拦标价。
5、及时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协调,争取各主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本公司与省、市发改委及招投标管理部门的关系融洽、协调,保证招标备案工作顺利畅通。
六、招标范围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 1、根据 工程性质 分为: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根据 工作内容 分为: (1)勘察; (2)设计; (3)施工; (4)监理;
(5)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6)其他。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按工程性质划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按委托任务的规模划分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