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Z6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注A-8:试样长度ι≈ D0+2.5S+100,mm; 注A-9:试样拉伸面棱角R≤3mm。
b) 板状和管状试件的背弯试样
注A-10:b —— 试样宽度(此时为试件厚度方向); 注A-11:ι等于或大于150mm。
B) 横向侧弯试样
图A-7 对接焊缝试件弯曲试样的形式和尺寸
A5.2.4.3 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 A5.2.4.3.1 试验方法
(1)弯曲试验按表A-17规定的试验方法;
(2)试样的焊缝中心应对准弯心轴线。侧弯试验时,若试样表面存在缺欠,则以 缺欠较严重一侧作为拉伸面;
(3)弯曲角度应以试样承受载荷时测量为准;
(4)除表A-17序号1~序号4所列的母材类别外,对于断后伸长率A标准规定值 下限小于20%的母材,若按表A-17序号5规定的弯曲试验不合格而其实测值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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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允许减薄试样厚度重新进行试验,此时试样厚度S等于
D?A(A为断后伸长率
100?A的规定值下限乘以100);支座间距等于弯心直径加(2S+3)mm。
(5)横向试样弯曲试验时,焊缝金属和热影响区应完全位于试样的弯曲部分内。 A5.2.4.3.2 合格指标
(1)对接焊缝试件的弯曲试样弯曲到表A-17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的焊缝和热影响区内,沿任何方向不得有单条长度大于3mm的开口缺陷,试样的棱角开口缺陷一般不计,但由夹渣或其他焊接缺欠引起的棱角开口缺陷长度应计入;
(2)耐蚀堆焊试件弯曲试样弯曲到表A-17规定的角度后,在试样拉伸面上的堆焊层内不得有长度大于1.5mm的任一开口缺陷,在熔合线内不得有长度大于3mm的任一开口缺陷;
(3)试件的两个弯曲试样试验结果均合格时弯曲试验为合格;两个试样均不合格时,不允许复验,弯曲试验为不合格;若其中一个试样不合格,允许从原试件上另取一个试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弯曲试验为合格。
表A-17 弯曲试验参数
序号 焊缝两侧的母材类别 试样厚弯心直度S 径D0 (mm) (mm) 3 52 支承辊之间距离 (mm) 60 弯曲角度 (°) (1)A1Ⅲ与A1Ⅰ、A1Ⅱ、A1Ⅲ、A1Ⅴ相焊; (2) 用A1fS3类焊丝焊接A1Ⅰ、A1Ⅱ、A1Ⅲ、A1Ⅴ(各自焊接或1 相互焊接); (3)BuV (4)各类铜母材用焊条Cuf3、Cuf6和Cuf7,焊丝CufS3、CufS6和CufS7焊接。 A1Ⅴ与A1Ⅰ、A1Ⅱ、A1Ⅴ相焊 2 A1Ⅱ与A1Ⅰ、A1Ⅱ相焊 3 Ti-1 4 Ti-2 除以上所列类别母材外,断后伸5 长率标准规定值下限等于或者大于20%的母材类别 A5.2.5 金相检验(宏观) <3 16.5S 18.5S+1.5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64 6.6S 76 8S 95 10S 38 4S 86 8.6S+3 98 10S+3 118 12S+3 60 6S+3 180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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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2.5.1 金相检验取样
(1)管材角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按图A-8规定,在3点、6点、9点和12点时钟位置分别剖开,沿顺时针方向制备四个金相试样,板材角焊缝试件按图A-9规定制备四个金相试样,他们应为同一方向;
(2)试样包含全部焊缝区、熔合区和热影响区即可。 A5.2.5.2 检验方法
(1)将金相试样的检查面磨光,并经浸蚀,使焊缝区与热影响区界限清晰; (2)采用目视或者5倍放大镜进行检验。
a) 管板角接头与管-板角焊缝试件俯视图 b) 管-管角焊缝试件俯视图
注A-12:A面为金相试样检查面。
图A-8 管板角接头和管材角焊缝试件金相试样(宏观)的截取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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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13:A面为金相试样检查面。
图A-9 板材角焊缝试件金相试样(宏观)截取位置
A5.2.5.3 检验内容及评定 (1)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焊缝根部应焊透;
(3)气孔或夹渣的最大尺寸不得超过1.5mm;当气孔或夹渣大于0.5mm,不大于1.5mm时,其数量不得多于1个;当存在小于或等于0.5mm的气孔或夹渣时,其数量不得多于3个。
A5.3 螺柱焊试件检验 A5.3.1 试件检验方法
试件检验可采用以下任一种方法:
(1)锤击螺柱上端部,使1/4螺柱长度贴在试件板上;
(2)如图A-10所示,用套管使螺柱弯曲不小于15°,然后恢复原位。
mm 螺柱直径 套管间隙e 3 3 5 3 6 5 10 6 13 8 16 9 20 12 22 12 25 15 图A-10 螺柱焊弯曲试验方法简图
A5.3.2 检验内容及评定
每个螺柱的焊缝和热影响区在锤击或弯曲试验后,没有开裂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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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补考规定
焊工焊接操作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在3个月内补考一次。每个补考项目的试件数量按表A-12的规定,试件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按表A-13的规定。其中弯曲试验,无论一个或两个试样不合格,均不允许复验,本次考试为不合格。
A7 其他金属材料和填充金属材料考试要求 A7.1 金属材料
A7.1.1 如果不是表A-2中材料代号,只要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与表A-2中某材料相近,考试机构在本单位使用的焊工考试实施方法中,便可以将此材料列入某材料所在的类别中。
A7.1.2 如果没有相应类别,则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A7.2 填充金属材料
A7.2.1 表A-3以外的焊条,应当按我国焊条国家标准确定其型号,由焊工考试机构根据该焊条药皮类型,在本单位使用的焊工考试实施方法中,纳入表A-3所在类别中。如果没有相应类别,则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A7.2.2 表A-3以外焊丝的化学成分与表A-3中某型号(牌号)相近,则由考试机构在本单位使用的焊工考试实施方法中,将此焊丝列入某型号(牌号)所在类别中。若没有相应类别,则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A8 复审抽考 A8.1 抽考方法
A8.1.1 在焊工持有项目范围内(可被替代的项目除外)抽考的项目,应包括每种焊接方法。
A8.1.2 在同一种焊接方法的项目中,按手工焊-机动焊-自动焊的替代顺序抽考。
A8.1.3 在同一种焊接方法、同一机动化程度的若干项目中,当复审焊工或其代理人在场时,由考试机构随机抽取任一项目,作为复审抽考项目。
A8.2 抽考项目结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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